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12號 惠州市芯瓷半導體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53FJB9N 法定代表人:林時安 經營場所: 博羅縣園洲鎮劉屋管理區綠化北路3號 一、通報批評事實和證據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移交有關線索,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月6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有如下質量問題: 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有誤、所提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可行性論證不符合相關規定等質量問題。1、報告表關于氯化氫、硫酸霧、氰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源強核算未按優先次序采用類比法,也未給出無法采用類比法的理由,關于總銀、總鎳、總氰化物等水污染物的源強核算采用類比法,但未分析是否同時滿足適用類比法的5條原則,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2.1-2016)4.3.3中關于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由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具體規定”及《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電鍍》(HJ984-2018)4.4中關于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選取“應按次序選取,若無法采用優先方法的,應給出合理理由”和6.1中關于類比法“同時滿足以下5條適用原則的,方可適用類比法”等的要求。2、報告表未明確并圖示防止事故廢水進入外環境的控制、封堵系統措施,未調查并結合中心排渠水利工程設施運行調度機制明確防止事故廢水進入東江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10.2.2中關于事故廢水環境風險防范應“明確‘單元-廠區-園區/區域’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明確并圖示防止建設項目事故廢水進入外環境的控制、封堵系統措施”等的要求。你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未對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進行審核,存在失查責任。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2年1月6日對惠州市芯瓷半導體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2022年1月11日調查詢問筆錄、2022年1月12日調查詢問筆錄,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提供的《惠州市芯瓷半導體有限公司年產90萬片半導體功率器件用DPC陶瓷基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專家評審意見》、《惠州市芯瓷半導體有限公司年產90萬片半導體功率器件用DPC陶瓷基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等文件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2〕1號),告知你公司通報批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權利。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通報批評依據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給予通報批評。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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