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機關于2022年2月14日對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惠市環罰〔2022〕9號},經直接、郵寄送達后仍無法聯系你,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視為送達。文書主要內容如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九項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 (試行)》第七條的規定,擬決定對你(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失信記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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