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9號 深圳市江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0942403113 法定代表人:彭威元 住所(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留學生創業園二園402A 一、通報批評和失信記分事實和證據 經查,2020年12月1日,你(單位)與龍門縣銀海礦業有限公司簽訂《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合同》,受委托負責編制龍門縣銀海礦業有限公司三丫石礦開采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根據我局2021年第二季度靶向抽查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復核,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10月19日對龍門縣銀海礦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你(單位)受委托編制的龍門縣銀海礦業有限公司三丫石礦開采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噪聲預測方法未疊加本底等質量問題,主要有:龍門縣銀海礦業有限公司成品堆場淋溶水經堆場附近的收集溝收集后匯入沉沙池,但環評報告表的工程分析章節未闡述集雨面積范圍是否包括成品堆場及工業場地面積,導致污染源源強核算不正確。 以上事實證據有我局2021年10月21日對你(單位)員工林福的調查詢問筆錄、2021年11月16日對張五交委托人林福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1年第二季度靶向抽查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復核專家意見》、《龍門縣銀海礦業有限公司三丫石礦開采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向你(單位)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13號),經直接、郵寄送達后仍無法聯系你(單位),我局在2022年1月10日依法履行公告送達,告知你(單位)通報批評和失信記分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權利。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通報批評和失信記分依據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九項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 (試行)》第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失信記分5分。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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