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8號 惠陽區新圩慶邦雨傘五金電鍍廠: 地址:惠陽區新圩鎮紅衛村 個體經營者:彭素勤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03L29766811F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查,你(單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編號:92441303L29766811F001P),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生產,生產工藝流程有:黑胚來料—酸洗除油處理—上掛—電解—活化—電鍍—烘干—下掛—出色—烘干—包裝。你(單位)生產過程中產生有電鍍污泥、在線監測廢液、廢活性炭、廢包裝桶等危險廢物,并分別與東莞市豐業固體廢物處理有限公司、陽春市宏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江門市崖六新財富環保工業有限公司等簽訂了危險廢物處理服務合同。 2021年10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存在如下問題:1、電鍍污泥等危險廢物貯存于廠區西側鐵皮房內,場所內未按照規范要求落實防腐防滲措施、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2、磷酸原料桶等廢包裝桶露天堆放于廠區西北面空地。你(單位)存在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兩項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1年10月27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2021年11月3日的調查詢問筆錄,你(單位)提供的《排污許可證》復印件、平面布置圖、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二、陳述申辯意見的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11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但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稱,你(單位)上述違法行為是因為騰出原規范貯存危險廢物的倉庫來安裝一臺新污泥壓榨機,所以將原倉庫中留存的電鍍污泥轉移到臨時鐵皮房中,不存在主觀故意性質,請求對處罰金額減半征收。經研究,我局認為你(單位)既然原來就建成有規范的危險廢物倉庫,理應知道危險廢物貯存要求,因此申辯理由不成立,決定不予采納。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及第二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分別各處以人民幣壹拾萬元罰款(¥100,000),總共合計貳拾萬元罰款(¥200,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惠州市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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