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7號 龍門縣銀海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4785798023F 法定代表人:曾慶雄 經營場所:龍門縣平陵街道大圍村舊學校樓 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對你(單位)所涉的環境違法一案予以立案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查,你(單位)做為建設單位編制的龍門縣銀海礦業有限公司三丫石礦開采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噪聲預測方法未疊加本底等質量問題,主要有:你(單位)成品堆場淋溶水經堆場附近的收集溝收集后匯入沉沙池,但環評報告表的工程分析章節未闡述集雨面積范圍是否包括成品堆場及工業場地面積,導致污染源源強核算不正確。你(單位)做為建設單位,未對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進行審核,存在失查責任。 以上違法事實證據有我局2021年10月19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對你(單位)現場負責人曾慶雄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1年第二季度靶向抽查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復核專家意見》、《龍門縣銀海礦業有限公司三丫石礦開采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龍門縣銀海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合同》、環評批復文件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15號)和《送達回證》為證。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九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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