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6號 惠州海卓科賽醫療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4URNMR24 法定代表人:吳旻 住所(地址):惠州大亞灣西區響水河龍山七路 一、通報批評事實和證據 經查,你(單位)做為建設單位委托深圳市光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了惠州海卓科賽醫療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根據2021年第二季度靶向抽查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復核工作結論,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10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報告表存在以下質量問題:一是報告表提到用水吸收滅火菌后剩余的環氧乙烷(用量前后不一致,出現2.4噸、0.55噸等多個數據;滅菌后剩余99.99%),但未介紹吸收了環氧乙烷的廢水水量和具體去向(“回用”不是具體去向);二是報告表噪聲預測方法不正確。以上問題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三)建設項目概況描述不全或者錯誤的;(九)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或者結果錯誤,或者相關環境要素、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的問題”規定的情形。你(單位)作為建設單位,未對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進行審核,存在失查責任。 以上違法事實有2021年10月12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對你(單位)副總經理趙秦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1年第二季度靶向抽查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復核專家意見》、《惠州海卓科賽醫療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你(單位)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合同》、環評批復文件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16號),告知你(單位)通報批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權利。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通報批評依據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九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