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3號 廣東焯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3RBYH1G 法定代表人:曾傳勝 經營場所: 博羅縣楊村鎮星騰工業園(廠房四) 一、通報批評事實和證據 根據2021年第二季度靶向抽查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復核工作結論,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10月1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做為建設單位編制的廣東焯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有如下質量問題:1、建設項目描述不全或錯誤。關于烘干工序,報告表P16明確使用上膠、涂覆、烘干一體機,與P28中分別設置上膠、涂覆車間和烘干車間的描述前后不一致。項目報告表未明確作為膠片涂覆材料的環氧樹脂、氧化鋁粉末和N,N-二甲基酰胺(DMF)混合物在膠片上的使用面積、涂層厚度的依據,原輔料的使用量不可信。2、污染源強核算結果錯誤。報告表未明確作為膠片涂覆材料的環氧樹脂、氧化鋁粉末和N,N-二甲基酰胺(DMF)混合物中作為分散介質的有機溶劑N,N-二甲基酰胺(DMF)的比例的依據,40噸氧化鋁粉末和10噸環氧樹脂僅使用1噸DMF進行分散,明顯不合理,有機溶劑的使用量不可信,導致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估算不可信。你(單位)作為建設單位,未對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進行審核,存在失查責任。 以上違法事實有我局2021年10月14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對你(單位)現場負責人袁武波的調查詢問筆錄、對深圳市蘭亭生態環境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黃小川的詢問、對華輝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肖振輝及業務員李劍的詢問筆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1年第二季度靶向抽查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復核專家意見》以及《廣東焯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廣東焯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協助辦理國家排污許可證工程合同書》、建設項目環評批復文件、環評編制報酬收據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21號),告知你(單位)通報批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權利。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通報批評依據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九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