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1〕6號 惠州市惠城區新維斯洗滌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02MA4WX272XB 經營者:葉彩香 身份號碼:442501********0049 經營場所: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小鐵村馬嶺小組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對你(單位)所涉的環境違法一案予以立案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8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單位)正在運行的1號鍋爐排放口進行采樣送檢。根據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8月30日送來的《檢測報告》(編號:S11131815D1)結果顯示:參照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2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排放濃度限值標準評價,你(單位)2021年8月15日1號鍋爐廢氣處理后排放口所測因子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別超標23.2倍、16.1倍、5.40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21年9月1日,我局送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1〕13號),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并于2021年10月1日前向我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以上事實有2021年8月15日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1年8月23日出具編號為S11131815D1的《檢測報告》、2021年9月1日和9月18日對你(單位)負責人徐歡歡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1〕13號)及送達回執、《營業執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客戶抄表結算復核單》、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水費查詢及環評批復等證據為證。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4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也未再提交陳述申辯材料。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參照表第20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壹佰萬元罰款(¥1,000,0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963)。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城區江北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2167963 傳真:2167975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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