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1〕3號 龍門縣永固循利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4MA4WY48940 住 所:龍門縣平陵街道路灘新屋村小組 法定代表人:季小如 身份號碼:513031********5045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7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2座焙燒窯和1座烘干窯正在生產,現場有成品燒結磚堆放。我局委托廣東省惠利通檢測有限公司在對你公司開展廢氣監測時,發現你公司的廢氣排污口直徑約5米,高度約40米,采樣口距離排放口僅2米,廢氣污染物排放口設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和《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規定,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21年8月25日,我局下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1〕11號),責令你公司立即不按要求設置廢氣污染物排放口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1年7月1日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2021年7月2日對你公司技術負責人梁揚清的調查詢問筆錄、總平面布置圖、營業執照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復印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復印件、廣東省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取消采樣說明》、《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1〕11號)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責令改正并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20,000)。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3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責令改正并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20,0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963)。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城區江北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及傳真:2167975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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