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1〕1號
惠州市第六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89482034Q 地
址:廣東省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觀田村 負
責 人:楊偉光 身份號碼:440301********7812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2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委托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公司污水處理后排放口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你公司排放的廢水所測項目中總氮超標0.1倍、氨氮超標1.85倍。2021年3月16日,我局下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1〕4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2021年3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核實。經查,你公司于2005年12月經原惠州市環境保護局審批同意建設,總投資6252.88萬元,主要是CASS生化處理工藝,設計處理能力為2萬噸/天。2019年7月5日領取《排污許可證》(編號為91441300789482034Q001U;有效期為2019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止),現場檢查時,你公司生產正常,規范化總排放口有處理后廢水排放,當日處理量為2.5萬噸/天,經提標改造后,現采用的處理工藝:進水-粗格柵-進水泵房-細格柵-沉砂池-CASS池-活性砂過濾-紫外線消毒池-排放。 以上事實有2021年2月19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廢水采樣記錄表、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S10201219K1〕、2021年3月19日對你公司戴煥兵廠長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1〕4號)和《排放許可證》(編號:91441300789482034Q001U)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你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我局,并附上2021年3月22日由你公司委托的廣東粵峰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規范化總排口的水樣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編號:粵峰環檢(2021)第031508號),該檢測報告顯示各項污染物均達標排放。 鑒于以上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保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參照表第19項的規定,你公司此次第二類水污染物超標1.0倍以上3.0倍以下,屬一般違法行為,我局擬對你公司處人民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元罰款(¥142,500)。 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1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只于2021年6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陳述和申辯書》,你公司陳述和申辯稱:1、從2020年10月起,進水氨氮經常超標,進水濃度超過BOT合同要求進水濃度小于等于25mg/L的要求。針對進水超標的情況,我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惠州市仲愷區生態環境分局提交書面報告并抄送陳江街道辦。2、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報告編號:S10201219K1)取樣頻次僅為一次,并不符合相關水樣監測技術規范,監測結果是我公司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瞬時值,并非日均值,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要求相違背。 經核實,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2月19日進行現場檢查并取水樣監測發現氨氮和總氮超標,而你公司提交的申辯陳述材料里并沒有檢查取樣當日的進水超標監測等數據,且在你公司在發現進水濃度超標的情況下,雖曾向有關部門報告,但并未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保證污水達標排放。同時,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2010年修訂)第三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因此,2月19日污水采樣監測結果合法。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參照表第19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元罰款(¥142,5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963)。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城區江北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及傳真:2167975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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