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0〕15號 統將(惠陽)電子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城區水口鎮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邱建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07771466L 身份證號碼:4416021*30*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9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聯合第三方廣東華威科智能技術有限公司技術人員對你(單位)在線監控設施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單位)在線監控站房的采樣膠管未按規定接入排污口的水樣分析,并擅自接入兩瓶不明液體進行分析監測后上傳數據,你(單位)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20年9月16日至10月26日期間,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核實。經查,你(單位)位于惠城區水口辦事處東江工業區,成立日期為1998年9月23日,主要從事印制電路板制造,主要排污種類為:廢水、廢氣。根據環評審批相關資料,你(單位)1999年投資額為3600萬港幣,廢水排放量800噸/天,2004年進行擴建,項目投資總額為5000萬元,廢水許可排放量為:2300噸/天。你(單位)廢水處理設施委托廣東泰得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海鷗,身份證號碼:441624********2353)運營管理,在線監控設施委托惠州市綠科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海舸,身份證號碼:442526****)運維管理。經調查核實,廣東泰得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綠科環保有限公司和你(單位)的相關人員均證實了你(單位)存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違法事實。 以上事實有2020年9月7日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以及對你(單位)副總經理葉劍、惠州市綠科環保有限公司技術員林家良、朱治民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10月14日對你(單位)副總經理葉劍、惠州市綠科環保有限公司運維片區組長黃水明、技術員林家良和朱治民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10月16日對廣東泰得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鄒海鷗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10月26日對廣東泰得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工唐國磊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在線運維臺賬、廣東華威科智能技術有限公司2020年9月8日提供的《污染源在線監控現場監督檢查輔助執法情況簡報》、1999年4月12日《惠陽市水口鎮統將線路板廠廢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關于統將(惠陽)電子有限公司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的函》(惠市環建[2004]2號)、營業執照、《統將(惠陽)電子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運營托管技術服務合同》(合同編號:2020070701)、《水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工程安裝合同》(合同編號:LKHB20020703)、2020年12月10對市在線監控中心主管柯永其的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12月29日對你(單位)副總經理葉劍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0〕17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你(單位)于2020年11月23日和11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聽證申請書》和《申辯書》,我局于12月4日上午9時組織召開了聽證會,會上你(單位)申辯稱: 1.當事人日常生產中的廢水處理均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廣東泰得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泰得裕公司”)進行處理的,不存在主觀故意行為; 2.泰得裕公司已于2020年9月4日通過申辯人向市在線監測中心上報在線監測數據波動異常,申請在2020年9月7日至8日對在線數據測試進行對比,以排查在線監測波動異常的原因,故申辯人在主觀上并無干預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的故意和惡意; 3.2020年9月7日上午,泰得裕公司員工唐國磊因懷疑系監測機器故障,其在在線監測設備采樣管放進兩小瓶水樣,另一頭小軟管用扎帶扎住防止滴水進行測試,以期通過水樣測試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是否系監測機器設備故障導致在線數據的波動。該測試行為系為了分析對比在線數據波動的原因,并不屬于惡意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且進行在線數據分析測試的主體是泰得裕公司,不是當事人的行為; 4.當事人客觀上沒有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具體的方法和手段危害環境,根據泰得裕公司員工述稱,其于2020年9月7日早上八點半完成監測對比的準備工作,監測設備每兩個小時上傳一次數據,現場檢查時間為2020年9月7日十點左右,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不明液體通過分析監測后有上傳數據; 5.根據申辯人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投資額為人民幣3811.99萬元,未達到5000萬,處罰100萬元超出了法定的自由裁量權范圍; 6.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申辯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任何損害后果或社會影響且屬于初犯、持續時間短,當事人也正在準備登報道歉,基于以上緣由,請求免于或減輕行政處罰。 2020年12月10日,你(單位)提交了補充申辯意見、水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工程安裝合同、公司環保部規章制度、關于加強排放口及在線監控房的管理措施、統將(惠陽)電子有限公司社會貢獻和12月8日在惠州日報上刊登的致歉公開信等資料。補充申辯意見請求免于移送公安機關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我局調查核實認為:(一)你(單位)的在線監控設施委托惠州市綠科環保有限公司運維管理,在線監測數據的比對工作只能由惠州市綠科環保有限公司的技術人員完成,泰得裕公司員工沒有相關資質和權利進入在線監控房對在線監測數據進行比對測試。 (二)市在線監控中心2020年9月4日并未收到你(單位)關于在線監測數據測試比對的申請,而是在2020年10月收到你(單位)提交的《企業自動監測數據異常說明報告》,稱在線監控數據出現了異常,申請于2020年9月7日至9月8日對在線數據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分析儀進行測試比對。因此,你(單位)提出9月4日有向市在線監控中心申請測試比對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三)根據市在線監控中心提供的數據顯示,2020年9月7日你(單位)在線監測系統一直有實時數據上傳,上午8時至11時,在線監測系統測得化學需氧量平均濃度為26.05mg/L,氨氮平均濃度為8.33mg/L,均證明現場檢查時在線監測系統測定的水樣并非自來水,你(單位)所稱用自來水進行測試比對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四)你(單位)提交的2020年資產評估報告顯示,3811.99萬元為凈資產評估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增減值,并不是你(單位)的投資額,此項申辯理由不采納。 (五)你(單位)2020年12月8日主動在惠州日報上公開道歉并作出環保守法承諾,在本次環境違法行為后,已主動終止了違法行為,將檢測設備和水樣恢復原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你(單位)在本次環境違法行為后,已主動安裝視頻監控,建立《關于加強排放口及在線監控房的管理措施》《公司環保規章制度》等制度并加強管理,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取證;經查看在線監控設備數據及監測報告,并未發現有超標因子,尚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綜上,我局經研究決定部分采納你(單位)的申辯意見,降低30%的罰款減輕處罰(罰金由100萬元減至70萬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及參照《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第31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柒拾萬元罰款(¥700,0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963)。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月31日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