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0〕14號
惠州東和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31***M 地
址:博羅縣石灣鎮西田村 負
責 人:潘文新 身份號碼:440111****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9月16日和10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核實。 經查,你(單位)于2001年9月4日注冊成立,工商注冊資本5675萬港幣,位于廣東省博羅縣石灣鎮西田村,主要從事設計、生產、銷售各種印刷電路板及其電子元件。廢水處理工藝流程為:原水收集(車間生產廢水、處理后高氨氮廢水、處理后油墨廢水)→化學反應→BAF生物濾池→生化處理→MBR膜池→排放(部分回用)。曾辦理有《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13002011224004),排污種類包括廢水、廢氣;現正在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 2020年9月1日現場檢查時,廢水處理設施有運轉,外排口有處理后尾水排放。根據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0年9月10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00970901B3)顯示:2020年9月1日你(單位)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所測項目中總氮濃度為39.8mg/L,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中20mg/L的限值,超標0.99倍。你(單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屬于環境違法行為。2020年9月16日,我局送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0〕40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2020年10月12日,你(單位)提交了《整改報告》,認為總氮超標是由于疫情期間,訂單數量減少,生產排水量下降,廢水站未能實現24小時連續進水使得部分微生物因營養缺乏失活,生化系統廢水處理能力下降導致的。針對超標,已做出整改,并出具達標的《檢測報告》。 2020年10月13日,我局對你(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單位)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復測。根據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10月21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01030O13C1)顯示,該項目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所測項目全部達標。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9月1日、10月13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9月16日對胡鵬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0〕40號),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0年9月10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00970901B3)及其配套的采樣及化驗原始記錄表、《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01030O13C1),惠州東和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整改報告》、廣東宏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GDHK20200921014)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放棄聽證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0〕18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參照表第19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拾萬元罰款(¥100,0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963)。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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