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0〕11號
建生電路板(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大亞灣西區塘布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官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321** 身份證號碼:G***(A)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查,你(單位)主要從事印制電路板制造。主要生產工藝為開料-鉆孔-沉銅-顯影-絲印-鍍銅-蝕刻-絲印阻焊-噴錫-出貨。 2020年8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你(單位)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常生產,污水處理設施有運轉,廢水規定排放口有處理后的廢水排放。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對你(單位)生產廢水處理后排放口(WS-34203)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據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S00870821X1)顯示: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中表1規定的珠三角排放限值,你(單位)2020年8月21日處理設施處理后排口所測項目總磷超標1.78倍。 我局于2020年9月7日對你(單位)下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0〕37號),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于2020年9月24日前向我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你(單位)在接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2020年9月10日,你(單位)向我局遞交一份《整改報告》,表示做了如下整改: 1、限制生產,并控制廢水排放量。杜絕不達標的環保原輔料進場。 2、對污水站操作工進行教育培訓,實行污水處理站的操作規章制度及獎懲制度進行實操。 3、對工業污水進行實時監測,杜絕不達標的污水不往外排,并委托有資質機構定期不定期地進行監測污水。 4、通過多方面的整改相結合,對剛建好的生化環保設施運行進行優化管理,能達到準五類標準。 2020年10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聯合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監測站對你(單位)生產廢水處理后排放口廢水進行復查并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達標排放。 以上事實有現2020年8月21日、9月27日的場檢查(勘察)筆錄、2020年8月21日調查(詢問)筆錄、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S00870821X1)、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灣環監(綜)字(2020)第368號)、《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0〕37號)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2020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0〕1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2020年11月17日,你(單位)向我局交來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一、針對此份《監測報告》詳細的數據,公司同步在現場也取水留樣,并用多功能水質測定儀自行監測,監測結果均全部達標。公司的總磷結果為0.75mg/L。因同樣的水經過多次檢測化驗,水質符合要求達標。 二、經過公司專業人員及環保機構對留水樣反復化驗分析得出總磷都在1mg/L以下,所以與第三方化驗結果總磷2.78mg/L,確實存在較大差別。另外大亞灣環境保護局委托的第三方中大研究院,一天4次監測都顯示達標。 三、公司也從自身多角度找問題。 四、檢驗報告還沒出來前,自稱是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私自給信息和電話告知公司的此次廢水有因子超標。同一時段本區域內的另外2家線路板同行,也有同樣的經歷,自稱是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向企業收好處費,給了好處費《檢測報告》就能合格。 針對本次《檢測報告》公司對檢測結果存在懷疑,數據有可能不真實,不能作法律依據,希望能予以撤銷行政處罰。 針對你(單位)對檢測報告有異議的問題,經核實: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提供了采樣視頻、資質證書、樣品流轉清單、檢測分析報告等相關資料,全程按要求進行操作,未發現其存在違規操作的問題。同時,因你(單位)未能向我局提供相關“索賄”人員通話信息或其它相關記錄,無法證實情況是否屬實。我局研究決定,對你(單位)這部分申辯意見不予采納。但因你(單位)非惡意違法,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進行整改,且已改正了環境違法行為,能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我局經研究決定,對你(單位)減免3.9萬罰款(罰款金額由13.9萬元減為10萬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版)》第19項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100,000)。 限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城區麥岸路2號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及傳真:2167975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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