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0〕2號 惠州市東方地毯生產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陽區秋長街道維布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永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617887705Q 身份證號碼:4403011*****9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查,你公司主要從事化纖地毯(含印花地毯)生產制造,主要生產工藝為染色-印花-固色-洗滌-包裝,生產廢水經自建一套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工藝為:調節池-厭氧池-好氧池-加藥池-沉淀池-部分排放,部分廢水經中水回用設施處理回用。 2019年12月10日,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采樣人員對你公司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外排口進行采樣監測。根據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2019年12月23日的環境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污-水)字(2019)第218號)〕顯示: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淡水河、石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2050-2017)、《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和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評價,你公司2019年12月10日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所測項目中的化學需氧量超標2.22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標1.03倍,氨氮超標0.81倍,總氮超標0.37倍。你公司超標準排放水污染物,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19年12月26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了《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45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45號)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2020年2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0〕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交來陳述申辯材料。陳述申辯理由如下: 1、公司污水操作工取水樣自測發現有異常,經排查發現是由于公司污水處理車間的一個控制流量器的閥門損壞,污水處理操作人員在當天上午未及時發現,正常生產時每小時流量6噸,因流量閥門損壞導致突然增大到每小時8噸,在藥劑相同的情況下,水量增大,可能導致排放不達標,當時立即更換新的閥門后,運行正常,自檢水樣全部達標排放。 2、近幾年公司在經營困難的情況下仍然在生態環境治理上投入了大量資金,積極改善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水處理效果。 3、疫情的出現給予了企業以致命的打擊,對于此次抽檢不合格的處罰,懇請考慮減免處罰。 4、你公司在3月2日的《惠州日報》上刊登了《環保公開道歉承諾書》。 經我局調查核實,同意采納部分申辯意見,降低30%的罰款減輕處罰(罰款金額由16.1萬元減為11.27萬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版)》第19項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元(¥112,7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城區麥岸路2號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及傳真:2167975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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