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19〕15號 惠東縣建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3661537710B 地 址:惠州市惠東縣白花鎮樟山工業區二區 法定代表人:張官祥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6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公司的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外排口和含鎳預處理后廢水進行了采樣監測。 根據2019年7月10日的環境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委)字(2019)第099號)顯示:參照廣東省地方標《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評價,你公司處理設施出水口廢水所測項目中的銅超標0.08倍、含鎳預處理后廢水所測項目中的鎳超標1.58倍。你公司超標準排放水污染物,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調查詢問筆錄、2019年7月10日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污-水)字(2019)第099號】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2019年7月16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28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2019年9月5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告事先(聽證)知書》(惠市環罰告〔2019〕18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聽證要求,也未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材料,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版)》第19項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玖仟元(¥129,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城區麥岸路2號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及傳真:2167975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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