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19〕11號 惠州市叡賽科水質凈化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56457662X5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陳江街道辦事處觀田村 法定代表人:唐繼承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對你(單位)所涉的環境違法一案予以立案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6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核實。經查,你(單位)位于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觀田村;于2010年11月24日注冊成立,系法人獨資企業,投資額1580萬元人民幣,主要從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你(單位)負責運營的惠州市第六污水處理廠二期項目廠區面積約23000平方米。辦理有《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13052017034601),有效期限: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排污種類包括廢水、廢氣。 該生活污水處理廠現有生產設施主要包括:粗格柵及提升泵站1座;細格柵1座;沉砂池2座;氧化溝2座;二沉池2座,纖維轉盤2套,消毒出水池1座;巴歇爾計量槽1座;在線監控站房1座。主要生產工藝:進水→粗格柵→細格柵→沉砂→氧化溝→二沉池→纖維轉盤濾池→消毒→達標出水。 根據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2019年5月8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委)字(2019)第183號〕顯示: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標準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淡水河、石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2050-2017)表1城鎮污水處理廠(第二時段)標準,你(單位)2019年5月5日處理后排口所測項目懸浮物監測濃度為23mg/L,超過排放限值10mg/L,超標1.3倍。你(單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屬于環境違法行為。2019年6月3日,我局下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24號】,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19年6月3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2019年6月3日對何曉楊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2019年5月8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委)字(2019)第183號〕、《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24號】、《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13052017034601)、2019年5月1日-6日進水口總磷在線監測數據、2019年5月1日-6日進水口氨氮在線監測數據、2019年5月4日-6日污水廠運行記錄表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放棄聽證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19〕14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2019年8月8日你(單位)提交書面陳述和申辯意見,稱:一是你(單位)處理的潼橋鎮污水,長期存在超標問題,不僅加大了處理難度,也極大沖擊其生化系統,造成生化系統紊亂,經營成本大大增加。但其根據化驗數據、藥劑采購記錄、藥用量記錄及污泥聯單記錄,出水懸浮物是可控的,不會出現超標情況;二是出水懸浮物與總磷存在直接關系,監測報告結果存在不合理性;三是本次監測結果系出水水質濃度瞬時值,非日均值,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四是因收到行政處罰將使你(單位)無法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對正常運行產生數百萬的毀滅性打擊。懇請免予行政處罰。 經查,根據2019年5月4日至6日企業運行記錄表、化驗室原始記錄表,2019年5月1日至6日進水口總磷、氨氮在線監測數據,2019年4月至5月污泥量月度情況統計表,精密過濾器濾網組件購銷合同、購銷申請單、設備保修單,廣東宏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3日對你(單位)廢水總排口采樣的監測報告等資料,可認定:一是本次超標采樣前后,你(單位)進水部分指標雖有不同程度的超標,但并未啟動應急預案,生產情況正常;出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指標均能達標,證明生化系統運行正常;因此對你(單位)提出的生化系統紊亂的事實不予認可。二是磷指標與懸浮物之間確實存在一定的關聯度,但是磷濃度是水體中磷濃度和懸浮物磷濃度之和;因此兩個指標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懸浮物含磷濃度低時就有可能出現本次監測結果。三是本次采樣程序符合規范要求,并綜合廣東宏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3日對你(單位)廢水總排口采樣監測結果來看,三次監測懸浮物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標,可以證明你(單位)過濾系統運行不夠穩定。四是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的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即為一次性采樣,其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對你(單位)提出瞬時值不能作為超標處罰的證據的觀點不予認可。因此,對你(單位)所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參照表第19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壹拾壹萬伍仟元罰款(¥115,0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963)。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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