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生 態 環 境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19〕1號
科羅貝電子(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產業園民興路4號
法定代表人:羅松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562604770P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3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公司進行雙隨機執法檢查。檢查時,你公司正常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有運轉。市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在你公司的廢水處理設施總排口進行了采樣檢測,根據《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委)字第(2019)第037號)監測結果顯示: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評價,你公司處理設施總排口所測項目PH值偏酸0.9個單位。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2日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19〕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既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也未提出聽證申請。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版)》第19項“第一類水污染物不超標,但其他水污染物超標1.0倍以下,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1、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2、對你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市環保局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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