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18〕2號
惠州健鴻電鍍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陽區新圩南坑村
法定代表人:李鴻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57452396XB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8年2月26日,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對你公司廢水處理設施總排口進行了采樣檢測,根據《監測報告》(粵環境監測LB字(2018)第05號之21)監測結果顯示:處理后總排口廢水總氮超0.6倍。你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18〕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提交了《免除行政處罰申請書》。主要提出如下申辯理由: 1、近十年來公司一直按照國家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經營,合法達標排污;2、在了解到檢測結果后,公司連夜召開環保事務緊急會議,對生產設施、環保設施、排污設施進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改,事后請惠州市環境監測站的工作人員進行抽樣檢測,檢測結果全部達標。3、提出免除10萬元行政處罰的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局依法進行了復核。我局認為:你公司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申辯的理由不符合免除行政處罰的法定情節。因此,我局決定不予以采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版)》第19項“第一類水污染物不超標,但其他水污染物超標1.0倍以下,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1、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2、對你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市環保局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橫江三路4號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及傳真:2167975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