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環罰〔2016〕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博羅縣樺陽環保有限公司:
地址:博羅縣園洲鎮九潭樺陽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許堅陽
營業執照注冊號:441322000001843
組織機構代碼證:75369164-3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3月31日,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受省環保廳委派對博羅縣樺陽環保有限公司污水處理設施總排口進行抽樣檢測,根據《監測報告》(粵環境監測LB字(2016)第18號之WS186)監測結果顯示:處理后總排口廢水所測項目總磷、總銻分別超標0.72倍、0.12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局于2016年6月20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未進行陳述、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16〕2號)、《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和參照《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中第15項“第一類水污染物不超標;但其他水污染物超標1.0倍以下,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理:
<!--[if !supportLists]-->1、<!--[endif]-->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2、對你公司處以41792元罰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市環保局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橫江三路4號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及傳真:2167975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6月 29日
(信息來源:市政策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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