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環罰〔2016〕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州市翔達五金電鍍有限公司:
地址:惠陽新圩鎮約場管理區
法定代表人:黃永連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314944549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3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兩個電鍍車間生產在正常生產的情況下,配套的生產廢氣處理設施均無運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局于2016年6月20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未進行陳述、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16〕1號)、《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參照《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第25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對大氣環境影響一般的項目,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處20萬元罰款,并移送公安機關拘留”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理:
1、對你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
2、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對你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市環保局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橫江三路4號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及傳真:2167975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6月29 日
(信息來源:市環保局政策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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