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水污染源 本擴建項目廢水主要為工藝廢水、車輛清洗廢水、地面清洗廢水及廠區初期雨水。擴建后項目工藝廢水、車輛清洗廢水、地面清洗廢水經自建廢水處理系統(主要處理工藝為沉淀)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中的工藝與產品用水水質標準后回用于生產。 ①工藝(濕法破碎、磁選、跳汰、搖床分選、分篩脫水、污泥壓濾等)廢水:擴建后工藝廢水產生量為2011.933m3/d,經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回用于生產。 ②車輛清洗廢水:擴建后車輛清洗廢水產生量為0.432m3/d,經導流溝引至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回用于生產。 ③地面清洗廢水:擴建后地面清洗廢水產生量為3.244m3/d,經導流溝引至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回用于生產。 項目工藝廢水、車輛清洗廢水、地面清洗廢水經廢水處理系統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中的工藝與產品用水水質標準后循環使用,不外排,不會對周圍環境造成明顯影響。擴建項目產生的初期雨水與現有項目相同,由現有生態園區雨水收集溝(或渠)收集到城區生態環境園園區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回用,不外排。 本擴建項目廢水處理系統依托現有項目,現有項目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容量為2260m3,處理工藝為多級沉淀,處理池占地面積752.8m2,池深約3m,停留時間約6h。擴建項目進入廢水處理系統的廢水量為2015.609.m3/d,廢水處理系統能夠滿足項目廢水處理需求。 2、廢氣污染源 擴建項目廢氣主要來源于物料裝卸、投料、分篩、破碎、運輸等工序產生的顆粒物以及爐渣存放和綜合利用產生的臭氣。 投料、分篩、二級破碎產生的顆粒物經集氣罩收集后由旋風除塵+布袋除塵器處理后,能夠達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及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卸料產生的顆粒物經水噴淋(含除臭劑)系統處理后無組織排放,能夠滿足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爐渣存放和綜合利用過程中的臭氣及顆粒物經水噴淋(含除臭劑)系統處理后無組織排放,能夠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二級新擴改建標準。經上述措施處理后,擴建項目廢氣排放不會對廠區及周邊環境造成明顯的影響。 3 、噪聲污染源 擴建項目通過選用低噪聲設備、合理布局噪聲源和對高噪聲設備消聲降噪等措施降低噪聲強度,廠界噪聲排放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 4、固體廢物 擴建項目固體廢物主要有未燃盡生活垃圾、布袋除塵器收集的粉塵、廢包裝材料以及廢機油桶、廢機油、廢含油抹布等。建設項目設置一個15平方米的危廢暫存間,各類固體廢物分別收集,產生量及處置方式見下表。 表2 擴建項目固體廢物產生、處理情況一覽表 序號 | 產生環節 | 名稱 | 屬性 | 危廢代碼 | 有毒有害物質名稱 | 物理性狀 | 環境危險特性 | 產生量t/a | 貯存方式 | 利用處置方式及去向 | 1 | 生產過程 | 未燃盡物料 | 一般固廢 | / | / | 固態 | / | 500 | 袋裝 | 作為原料返回焚燒電廠 | 2 | 布袋除塵器收集粉塵 | / | / | 固態 | / | 4.05 | 袋裝 | 作為產品(細泥砂)外售至惠州市鑫盛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3 | 廢包裝材料 | / | / | 固態 | / | 0.1 | 袋裝 | 交由專業回收公司 | 4 | 設備保養 | 廢機油桶 | 危險廢物 | 900-249-08 | 油類物質 | 固態 | T,I | 0.05 | 袋裝 | 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 | 5 | 廢機油 | 900-214-08 | 油類物質 | 液態 | T,I | 0.06 | 桶裝 | 6 | 廢含油抹布及手套 | 900-041-49 | 廢礦物油、纖維 | 固態 | T/In | 0.15 | 袋裝 |
5、地下水和土壤 擴建項目地面已全部進行硬底化處理,車間內設20cm深的廢水導流溝導流廢水,原料及產品堆場設置30cm高圍堰阻擋生產廢水外溢。同時對廢水處理系統、車輛清洗單元等重點防滲區域涂刷防滲漆,在落實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后,可有效防止污染物對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對地下水和土壤環境影響較小。 6、環境風險 擴建項目原料及產品含水量較大,正常情況下火災風險較小,主要環境風險物質為機油、廢機油,主要風險單元為機油存放倉庫、危廢間,主要風險類型為機油(含廢機油)泄漏、火災爆炸次生污染和廢水、廢氣事故排放等。根據計算Q=0.000144<1,項目危險物質儲存量未超過臨界量,環境風險影響較小,一旦發生事故可立即停產檢修。在落實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后,環境風險水平總體可控。 7、總量指標 現有項目及擴建項目排放污染物均不涉及需要分配總量指標的污染物,無總量控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