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工程-K0+150.6-K3+120段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許可事項聽證會 反映的主要觀點采納情況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在惠州市惠城區汝湖鎮金石四路8號惠州千花洲度假酒店組織召開了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工程-K0+150.6-K3+120段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下簡稱項目環評文件)行政許可事項聽證會。 根據聽證會筆錄及行政許可聽證代表在聽證會上反映的主要觀點、會上會后提交的有關意見和材料,以及行政許可申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聽證會后提交的材料,我局對聽證會反映的意見高度重視,經過認真研究核實后,現對聽證會反映的主要觀點采納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關項目選線設計的意見 聽證代表認為,項目選線設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規定不符,應當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改道或建設下沉隧道,對于建設下沉隧道的論證方案應由小區居民自行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并取消建設高速互通收費站。同時,項目選線唯一性的論證材料以及其他修建方案的論證材料,應當依法公開。按照《惠州市“豐”字交通主框架總體布局規劃》,項目應建設城市快速路,而非高速公路,惠霞高速湯泉段高速高架橋還預留了軌道交通高架橋,項目選線不合理。 對上述意見,我局回應如下: (一)關于選線設計合法性的意見:本項目已納入《廣東省高速公路網規劃(2020—2035年)》《廣東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十四五”發展規劃》,且并未超出規劃廊道用地紅線范圍;已依法取得《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項目核準的批復》(粵發改核準〔2022〕4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設計外部性審查的批復》(粵交基〔2022〕362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K0-150.6-K50+762.019段和SK0+000-SK5+381.866段)土建工程施工圖設計程序性審查的批復》(粵交基〔2023〕47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項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復》(自然資函〔2023〕653號)等許可手續,項目選線設計合法。 (二)關于選線論證材料公開的意見:在聽證會上,我局已按照環評許可聽證程序依法出示了項目環評文件及其附圖附件等材料,其中包括《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項目核準的批復》(粵發改核準〔2022〕4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設計外部性審查的批復》(粵交基〔2022〕362號)等行政許可文件。如公眾需獲取上述行政許可及相關報批材料,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法定途徑獲取。 (三)關于取消建設高速互通收費站的意見:不予采納。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惠霞(惠灣)高速公路工程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復函》(粵自然資預函(委)〔2021〕19號),本項目規劃路線與廣惠高速、體育路、惠河高速交叉處均規劃設置了互通立交。白石樞紐立交、湯泉樞紐立交以及體育路立交等已依法取得《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審查意見的函》(粵交規函〔2021〕808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項目核準的批復》(粵發改核準〔2022〕4號)和各階段評審意見及批復。 (四)關于不予建設高速公路的意見:不予采納。2020年4月經惠州市人大常委會審定的《惠州市“豐”字交通主框架總體布局規劃》明確,南北交通軸線按照復合廊道規劃(包含高快速路、軌道等交通功能);2020年5月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印發實施的《廣東省高速公路網規劃(2020—2035年)》明確,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位于南北交通軸線復合廊道。2021年12月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印發的《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審查意見的函》(粵交規函〔2021〕808號)明確,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是《廣東省高速公路網規劃(2020—2035年)》第24聯加密聯絡線。 (五)關于采用下沉隧道的意見:不予采納。結合廣東省有色金屬地質局九三五隊編制的《關于惠州1號公路經白石渠段地質情況說明及相關建議》,本項目與白石渠共廊并行,白石渠為排洪渠,汛期水位坡降大,洪位陡增,若高速公路采用下沉方案,運營期間白石渠一旦潰堤,洶涌洪流倒灌到高速下沉隧道,其中車輛難以逃生,勢必給人民群眾生命及財產帶來極大損失。從隧址地質來看,本項目白石渠段基本沿惠州斷裂北段布線,斷裂帶對于下沉隧道、支護將造成較大安全隱患,根據勘察資料,該處地層主要為淤泥質粉質黏土,側壁穩定性差,開挖施工容易存在流沙、管涌等情況,對下沉隧道建設也極為不利。該路段地層賦水性好,開挖抽水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地表局部沉降,進一步影響周邊建筑物的安全,且下沉隧道遠期施工、運營階段的震動將對樓盤地基產生擾動,對周邊建筑物的結構安全存在安全隱患。 上述關于不予采用下沉隧道、不予建設高速互通收費站、不予建設高速公路及遠期規劃軌道交通等方面意見的回應,公眾如有疑問,可進一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咨詢。 二、有關項目與沿線周邊小區距離過近的意見 聽證代表認為,項目距離沿線周邊小區過近,不符合《廣東省公路條例》等規定;沿線小區與本項目位置距離計算有誤,應采用公路用地邊緣而不是橋梁投影邊線計算與沿線小區距離;項目用地、施工便道臨時用地侵占金裕星河丹堤二期用地,不符合城鄉規劃管理相關規定。 對上述意見,我局回應如下: (一)關于沿線小區與本項目位置距離違反規定的意見:不予采納。項目環評文件涉及沿線相關小區與本項目位置距離數據,系由有勘察設計資質機構結合實測地形圖及設計圖紙整合的測繪圖測算得出,相關距離測算準確、不存在數據不實問題。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三條“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的規定,沿線小區與本項目位置距離并不違反公路安全保護禁止性規定。 (二)關于橋梁投影邊線不能認定為交通干線邊界的意見:不予采納。按照《惠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22年)》,“交通干線邊界線”系指:城市道路、公路與人行道的交界線,無人行道和高速公路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邊界;距鐵路干線、城市(或城際)軌道鐵路外側軌道中心線30米處;內河航道的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角;城際軌道交通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的停車場、車輛段和動車所、公路客運站場、公交樞紐、港口碼頭區、高速公路服務區,鐵路干線的站場、機務段和車輛段以用地紅線作為邊界線。本項目途經沿線小區范圍主線均采用高架橋方案,適用“高架道路地面投影邊界”作為交通干線邊界線并無不當。 (三)關于是否占用沿線小區用地的意見:經自然資源部門核實,項目占用金裕星河丹堤二期產權證號粵(2018)惠州市不動產權第0064204號宗地和粵(2018)惠州市不動產權第0064215號宗地共計7440m2國有建設用地。公眾如有疑問,可進一步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咨詢。 三、有關項目環評文件存在質量問題的意見 聽證代表認為,項目環評編制單位曾因環評質量問題被海南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不具備環評編制技術能力;質疑主要編制人員未實際參與編制環評文件。項目環評文件聲環境敏感點調查不準確,聲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結果不合理,采用的噪聲預測方法不正確、噪聲預測值虛假,交通量數據亦同樣不合理。此外,項目環評文件受理公示稿及修改稿內容發生較大變動,擬采取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前后并不一致,在降噪措施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項目環評文件卻認為仍能滿足聲環境質量管理要求,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弄虛作假。 對上述意見,我局回應如下: (一)關于環評編制單位不具備技術能力的意見:不予采納。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為海南國為億科環境有限公司,該公司已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提交基本情況信息,編制主持人趙雪已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號:20220503546000000003),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有關編制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要求。同時,該公司未被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限期整改名單或黑名單,可以作為項目環評文件的編制單位。 (二)關于主要編制人員未實際參與項目環評文件編制的意見:不予采納。經核,主要編制人員陳志高為海南國為億科環境有限公司的全職人員且有實際參與該項目環評文件的編制工作,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三)關于現狀噪聲監測數據不實的意見:不予采納。在受委托編制項目環評文件后,編制單位海南國為億科環境有限公司委托中山大學惠州研究院檢測中心開展噪聲檢測,該檢測機構具有合法、有效的檢測檢驗資質,噪聲檢測所采用的檢測方法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附錄C規定的有關要求。 (四)關于噪聲預測方法及預測值不當的意見:不予采納。項目環評文件中噪聲預測值系采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2.4-2021)附錄B.2公路(道路)交通運輸噪聲預測模型建模預測獲得,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2.4-2021)“8.4 聲環境影響預測模型見附錄A和附錄B,一般應該按照附錄A和附錄B給出的預測方法進行預測”的要求。 (五)關于交通量數據不準確的意見:不予采納。交通量數據來源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設計文件中的交通量統計結果。該初步設計文件已于2022年8月依法取得《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設計外部性審查的批復》(粵交基〔2022〕362號)。 (六)關于部分聲環境保護目標與項目位置關系不實的意見:不予采納。根據博羅縣自然資源局網站公示的2017年審批版金裕星河丹堤總平圖,原三期規劃的建筑物距離道路邊線最近32m,即聽證代表所述金裕星河丹堤二期C區南側空地。為規范表述,項目環評文件將聲環境保護目標涉及原三期規劃范圍的名稱由“金裕星河丹堤三期”表述為“金裕星河丹堤(規劃未建)”,不存在數據不實問題。同時,也不存在將“高爾夫球場”標注為“湯泉森林公園”等環評內容弄虛作假的問題。 (七)關于項目環評文件受理公示稿及修改稿內容變動的意見:項目環評文件受理后由我局委托技術評估單位及專家進行技術評估;按照專家評審意見,建設單位、環評編制單位對項目環評文件受理公示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環評文件修改稿。項目環評文件修改稿強化了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2.4-2021)附錄B.2公路(道路)交通運輸噪聲預測模型進行了模擬預測,項目投入運營后的噪聲預測結果滿足《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環辦〔2015〕112號)的要求。 四、有關項目噪聲污染防治的意見 聽證代表認為,項目建設運營后執行“聲環境質量達標的,項目實施后聲環境質量仍達標;聲環境質量不達標的確保項目實施后聲環境質量不惡化”的聲環境質量管理要求不合法。聲屏障設置不合理,全封閉聲屏障長度及高度不夠,應取消立交收費站并采用全線全封閉聲屏障措施;框架式封閉聲屏障頂開口、側開口,讓隔音效果流于形式,更是形成了“狹管效應”。同時全封閉聲屏障造價類比其他高速過低,應選用最優降噪隔音材料。擬采取的降噪措施不能使噪聲達標,且在小區居民不同意安裝隔聲窗進行降噪的情況下,沿線敏感點噪聲超標將更加嚴重。項目建設運營后,小型車限速、中型車和大型車應合理限速,小型車應限速80km/h、中型車和大型車應限速60km/h。此外,由于項目存在較大環境風險隱患,應提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要求及噪聲嚴重超標風險防范措施。 對上述意見,我局回應如下: (一)關于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控制目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意見:不予采納。根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環辦〔2015〕112號)第四條“聲環境質量達標的,項目實施后聲環境質量原則上仍須達標;聲環境質量不達標的,須強化噪聲防治措施,確保項目實施后聲環境質量不惡化”的規定,本項目的控制目標符合審批原則。 (二)關于優化全封閉聲屏障長度及高度設置的意見:予以采納。本項目結合沿線聲環境保護目標與高速公路邊界的距離、高差、長度,以及社會噪聲源情況等因素,根據相關設計規范、運營安全影響、降噪效果等綜合考慮,在項目環評文件受理公示稿基礎上,擬采取全封閉/半封閉+倒L型+直立式+立弧式+折板式聲屏障綜合降噪方案,同時輔以降噪路面、降噪伸縮縫、分車型限速管理等綜合措施,可有效降低本項目自身噪聲貢獻值,確保項目實施后聲環境質量符合審批原則。因此,本項目擬采取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三)關于優化聲屏障材料選取的意見:予以采納。建設單位將選取國內先進材料作為聲屏障材料。 (四)關于不同意安裝隔聲窗的意見:予以采納。本項目在項目環評文件受理公示稿基礎上,將右幅半封閉式聲屏障的應急車道頂部開口封閉、加高立弧式聲屏障、將部分立弧式聲屏障改為倒L型聲屏障、全路段采用降噪路面等系列強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后,噪聲預測結果顯示,項目投入運營后滿足相應的聲環境功能區管理要求,可不安裝隔聲窗。 (五)關于各種車型限速的意見:不予采納。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項目核準的批復》(粵發改核準〔2022〕4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初步設計外部性審查的批復》(粵交基〔2022〕362號)及《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惠州惠城至惠陽霞涌高速公路(K0-150.6-K50+762.019段和SK0+000-SK5+381.866段)土建工程施工圖設計程序性審查的批復》(粵交基〔2023〕47號),項目相關路段設計時速均為100km/h。為進一步降低噪聲影響,項目投入運營后將對中大型車限速80km/h。 (六)關于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意見:予以采納。為確保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維護公眾合法環境權益,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37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將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 五、有關項目揚塵污染防治及振動控制等方面的意見 聽證代表認為,項目采取全封閉和L型降噪措施后,灰塵等污染將從聲屏障缺口排出,產生大氣環境污染;高架高速公路距離小區過近,產生環境振動污染并影響居民視覺景觀。 對上述意見,我局回應如下: (一)關于完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意見:予以采納。項目環評文件對施工期、運營期的大氣環境影響進行了分析評價,包括施工期揚塵、瀝青煙氣、施工機械及運輸車輛尾氣、運營期汽車尾氣等對環境的影響,提出了相應的防治措施,確保沿線環境空氣質量能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限值。同時,建設單位按照聽證會代表意見已進一步細化施工期及營運期揚塵防治措施。 (二)關于振動控制的意見:予以采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2.1-2016)、《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環辦〔2015〕112號)、《環境噪聲與振動控制工程技術導則》(HJ 2034-2013)等均未將振動列為高速公路項目主要環境影響因素,亦無相應的技術評價導則。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本項目采用梳齒板加強型降噪伸縮縫、優選國內先進隔聲屏材料等措施以減輕振動影響。 (三)關于視覺景觀的意見:予以采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2.1-2016)對于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環境要素”進行了定義,對于視覺景觀,截至目前,國家尚未將視覺景觀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環境要素,也未制定相關的評價技術導則。為優化視覺景觀,建設單位擬在有條件道路兩側栽種高喬木。 六、有關項目公眾參與的意見 聽證代表認為,建設單位組織開展的公眾參與違反法律規定,項目環評文件及公眾參與說明未提供有張貼公告的證據材料;已開展公眾參與程序不合法,公眾參與情況未反饋小區居民。 對上述意見,我局不予采納。理由如下: 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在項目環評文件編制階段,建設單位已在惠州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網站、《惠州日報》以及沿線小區公告欄等易于知悉的方式進行信息公示及公眾參與;在該項目公眾參與說明文件中已提供有張貼公示照片,并對公眾質疑問題進行反饋。本項目公眾參與程序及方式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4號)規定要求。 七、有關項目存在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的意見 聽證代表認為,項目存在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肯恩化妝品工業園內、中海錦辰花園小區對面均存在違法施工問題。 對上述意見,我局不予采納。理由如下: 根據《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號),建設項目開工指項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不屬于開工建設。經核,本項目不存在永久性工程施工的“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 八、有關項目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意見 聽證代表認為,審批部門組織開展的許可聽證會議地點不是在審批部門辦公場所,并對聽證紀律提出異議;聽證代表沒有在會前收到證據材料,聽證會出示的項目環評文件落款日期與網上公示版本不一致,應延期或中止聽證。 對上述意見,我局回應如下: (一)關于環評文件版本不一致及應延期或中止聽證的意見:我局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項目環評文件后,已依法將項目環評文件在“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官方網站進行掛網公示。在聽證會前,我局公開發布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已明確告知聽證代表享有查閱案卷的權利;在聽證會上,已按照環評許可聽證程序依法出示了項目環評文件及其附圖附件等證據材料。聽證會各項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當延期或中止聽證的情形。 (二)關于聽證組織及聽證紀律的意見:我局嚴格按照《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等規定的法定程序組織開展項目行政許可聽證工作,相關聽證公告、聽證通知已依法在“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官方網站進行掛網公示,聽證會議組織及聽證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為了確保聽證會的規范有序,聽證會前向各聽證參加人宣讀了聽證紀律。此外,為了確保聽證會的公開公平公正,我局還邀請惠州市惠陽公證處對本次聽證會全過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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