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區街道辦、區公安分局、財政國資金融局、自然資源分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社會事務管理局: 《西區龍山六路(龍海一路至橫五路段)市政工程項目涉及集體土地上零星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業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8月26日
西區龍山六路(龍海一路至橫五路段)市政工程項目涉及集體土地上零星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大亞灣西區龍山六路(龍海一路至橫五段)市政工程項目建設,需對塘尾富口、海隆、朱古石、沿湖村小組集體土地上零星房屋及其建(構)筑物依法實行征收補償。為保障征收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妥善做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西區龍山六路(龍海一路至橫五路段)市政工程項目征地紅線圖涉及塘尾富口、海隆、朱古石、沿湖村小組集體土地上零星房屋及其附屬物,依法實施征收過程中,需要對被征收人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方案。 第三條 本方案的征收人是指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管委會)。區管委會確定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區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西區街道辦)為西區龍山六路(龍海一路至橫五路段)市政工程項目道路紅線圖涉及集體土地上零星房屋征收的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區管委會成立西區龍山六路(龍海一路至橫五路段)市政工程項目清障征拆補償工作專班, 負責組織協調地上附著物清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征收補償的具體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在征收范圍內擁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的個人或單位。 第二章 房屋征收補償程序 第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具體程序 (一)發布搬遷啟動公告 征收人向搬遷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發布征收搬遷啟動公告,征收人應及時向被征收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現狀調查 西區街道辦會同塘尾村委會及相關村小組對征收范圍內的擬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開展現狀調查,委托第三方測繪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勘測、定界,制作征收紅線圖和出具測繪報告,調查時應當進行錄像記錄及拍照。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測繪的費用列入征收搬遷補償成本。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由西區街道辦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費用列入征收搬遷補償成本。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由西區街道辦按規定報送區管委會審定,并抄送區政法信訪辦、公安等有關部門。 (四)公布補償安置方案 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會同西區街道辦擬訂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詢被征收人、各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五)簽訂協議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經區管委會批準后,西區街道辦根據確價結果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方式、政策性補助、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當事人認為需約定的其他內容等。 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無法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西區街道辦報請區管委會按照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 (六)支付征收補償款 本項目的相關征收補償資金由西區街道辦統一納入項目清障征拆經費,報區管委會審定后按批次據實請拔支付。西區街道辦依據與被征收人訂立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支付補償款給被征收人。 (七)實施房屋拆除 西區街道辦按協議約定支付房屋征收補償款后,被征收人應按協議的約定騰退房屋,由西區街道辦組織清拆。 第五條 房屋征收簽約時限。自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發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通知之日起90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的協議簽訂工作。 第六條 征收有產權糾紛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前應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安置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七條 被征收人在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未按約定的期限搬遷,或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由征收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村民住宅補償標準 第八條 村民住宅補償。本辦法所稱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一)房屋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戶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具有宅基地資格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住宅; (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村民的祖屋; (三)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的原村民,戶口遷出本村之前建設的合法住宅; (四)其他符合我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政策的。 村民住宅應是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村委會、村民小組應當對征收范圍內的村民住宅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按程序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西區街道辦。 西區街道辦牽頭組織下轄的綜合行政執法辦、城市管理辦、國土所、農業農村辦等部門,根據區自然資源分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社會事務管理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的權限職能,依法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是否屬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進行調查、認定。 認定為村民住宅的,按照本章規定給予補償。 第九條 村民住宅補償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房屋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按產權證證載建筑面積補償; (二)房屋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按實測房屋建筑面積,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經認定后確定補償面積。 第十條 村民住宅價值(包含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由西區街道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項目涉及的村民住宅進行價值評估,委托評估費用納入相關征收補償成本。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評估結果報告。 西區街道辦負責按程序將初步評估結果報告送達權利人確認。 第十一條 一次性簽約補助。村民住宅權屬人簽訂村民住宅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但每戶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補助金額為1200元。 第十二條 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獎勵。本次房屋征收補償采用貨幣補償安置模式。對村民住宅權屬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獎勵900元,每戶最高獎勵43.2萬元。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等產權證)的不符合一戶一宅但不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房屋價值參照第十條進行評估,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和一次性貨幣補償獎勵。 第四章 村民住宅以外房屋補償標準 第十四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補償。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等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第十五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分類如下: (一)房屋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房屋。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房屋按照產權證載明的權益給予補償。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房屋,由西區街道辦牽頭組織下轄的綜合行政執法辦、城市管理辦、國土所、農業農村辦等部門,根據區自然資源分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社會事務管理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的權限職能,依法進行調查、認定。經認定不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可以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補償;認定為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一律按第十條采用貨幣補償,不納入安置范圍。 第十六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補償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房屋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按產權證證載建筑面積補償; (二)房屋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按實測永久性住宅房屋占地面積補償,但每棟住宅補償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超過部分的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按規定給予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的,按本方案第十條的規定評估。 第十八條 一次性簽約補助。村民住宅以外房屋的權屬人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算,但每棟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480 平方米,每平方米補助金額為1200元。 第五章 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 本方案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不符合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的標準的其他房屋及其建構筑物,其補償標準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執行。 第六章 政策性補助標準 第二十條 政策性補助。 (一)搬遷補助。搬遷補助費按村民住宅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5元,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補助。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村民住宅和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和同區位同類住宅房屋平均市場租金單價25元/㎡計算,一次性補助36個月,自騰空房屋之日起一次性計發。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第四十二條執行,不再另行表述。 (四)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發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通知之日起90日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騰退房屋的,給予限時搬遷獎勵。村民住宅的限時搬遷獎勵按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戶最高獎勵14.4萬元(一戶有多棟房屋的,累計不得超過14.4萬元)。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的限時搬遷獎勵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棟最高獎勵不超過14.4萬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屬用房(雜物間、牲畜舍、磚墻鐵皮房、活動板房、簡易房等)不給予限時搬遷獎勵。超過上述期限不給予限時搬遷獎勵。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隱瞞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冒領、多領貨幣補償款和獲得超規定補償的,由征收人依法追回。 第二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為征收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妨礙征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征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西區街道辦應建立、健全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征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方案未規定的,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惠府〔2021〕27號)規定的標準并結合區內實際情況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方案由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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