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區法制局 日期:2017-12-04
惠城府〔2017〕99號
關于發布河南岸新岸路東延段新建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
為確保河南岸新岸路東延段新建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依法依規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市區連接道捆綁建設工程(二期)第一批12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惠市發改〔2014〕433號文)有關要求,惠城區人民政府決定依法征收位于河南岸新岸路東延段新建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同時依法收回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現公告如下:
一、項目名稱:河南岸新岸路東延段新建工程項目。
二、征收范圍:河南岸新岸路東延段新建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詳見現場張貼的房屋征收范圍圖)。
三、房屋征收部門:惠州市惠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征收實施單位:惠州市惠城區河南岸街道辦事處。
四、征收補償原則:對項目征收范圍內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律不予補償。
五、完成期限:自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簽約搬遷工作。
六、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征收補償方案》有關要求實施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
七、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開展征收工作,依照《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并在協議書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將房屋搬遷騰空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拆除。
八、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本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征收補償方案》有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九、被征收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岸新岸路東延段新建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收宣傳資料查閱索取地點:河南岸新岸路32號二號樓四樓征地辦,或登錄惠城區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hcq.gov.cn/查詢。
河南岸新岸路東延段新建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