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惠城區橋東上東平85號小區征地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建設項目以及市政配套道路用地征地的預公告》等有關文件要求,擬依法對惠城區橋東上東平85號小區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現將《惠城區橋東上東平85號小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公開征求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凡被征收房屋范圍內涉及的有關單位、住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均可以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通過以下方式對該方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一、通過當面方式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請攜帶身份證、房產證等有效證件直接前往惠城區人民政府橋東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地址:惠州市惠城區橋東塔仔湖路39號,聯系人:周穎,聯系電話:2359691。
二、通過網絡方式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請登陸http://qz.hcq.gov.cn/wlwz/,向惠城區人民政府網絡問政中心提交意見或者建議。
三、通過書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請將意見或者建議郵寄至:惠州市惠城區橋東塔仔湖路39號橋東街道辦事處(郵編:516008), 收件人:周穎。請在信封扉頁上注明“征收補償方案意見”字樣,在意見或者建議書中簽署姓名、住址并注明聯系方式。
附件:《惠城區橋東上東平85號小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惠城區人民政府橋東街道辦事處
2017年2月17日
惠城區橋東上東平85號小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確保惠城區橋東上東平85號小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依法依規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及2014年6月4日惠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建設項目以及市政配套道路用地征地的預公告》(惠府〔2014〕58號)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擬制訂《惠城區橋東上東平85號小區征地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現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圍及用途:位于惠城區橋東街道辦事處上東平85號小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詳見現場張貼的征收范圍圖)。被征收房屋地塊作為上東平85號小區等城市建設項目以及市政配套道路用地。
二、房屋征收補償原則:對項目征收范圍內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三、房屋征收簽約時限:自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簽約搬遷工作。
四、房屋征收補償及價值確認
(一)房屋征收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二)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確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
本次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推薦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給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3日內自行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三)被征收房屋改變用途價值的確認。
1. 產權登記為住宅的臨街房屋,在本《征求意見稿》發布前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被征收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持續納稅憑證的,按商業性房屋評估價值的60%給予補償。
2. 產權登記為工業的房屋,在本《征求意見稿》發布前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被征收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持續納稅憑證的,按商業性房屋評估價值的50%給予補償。
(四)未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框架、混合、磚木結構)的合法性、實際用途及價值確認。
1.對征收范圍涉及未經依法登記或手續不齊或無手續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認定程序。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經橋東街道辦事處組織當地居(村)委會進行調查核實,先確認權屬關系并提出是否可參照合法建筑進行補償的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區城鄉規劃建設局給予認定。
2. 未依法登記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在本《征求意見稿》發布前實際用作商業經營且被征收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持續納稅憑證的,按商業性房屋評估價值的40%給予補償。
3. 未依法登記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實際用作居住、工業、倉儲的,按實際用途的評估價值按有關規定扣除補辦土地房產手續的相關費用后給予補償。
(五)未依法登記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及產權登記為住宅或工業的房屋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由橋東街道辦事處會同當地工商、稅務部門調查核實后予以認定。
(六)其他合法建(構)筑物和附著物等,參照《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有關標準給予補償。
五、搬遷補助費標準
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如下:
(一)搬遷補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12元/㎡,不足500元按500元補助;
(二)有線電視移裝費:468元/戶;
(三)固定電話移裝費:150元/號(不含分機);
(四)空調拆裝費:300元/臺;
(五)熱水器移裝費:200元/臺;
(六)網絡移裝費:200元/戶;
(七)太陽能熱水器移裝費:500元/臺;
(八)管道燃氣遷移費按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
(九)涉及大型機器設備或特殊設備設施的搬遷補助費,按照評估方式給予補償。
六、過渡期安置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助標準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過渡,實行過渡期貨幣補助。具體標準如下:
(一)永久性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臨時過渡費每月12元/㎡(每月不足700元/戶的按700元/戶補助)。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一次性計補;選擇安置房產權調換的,補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補助每次支付6個月,如騰空移交房屋在當月15日(含15日)前的,當月的臨時過渡費按整月計算;如騰空移交房屋在當月16日之后的,當月的臨時過渡費按半個月計算。產權登記為住宅經認定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房屋,如被征收人選擇安置房產權調換的,從第7個月開始按住宅房屋計算支付臨時過渡費,補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
(二)經營性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助標準。
1. 經認定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首層每月40元/㎡、第二層及以上每月2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或者按評估的標準給予補助,按6個月一次性計補。
2. 廠房、倉庫按建筑面積每月6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按6個月一次性計補或者按評估的標準給予補助。
七、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以貨幣方式支付給被征收人。
征收補償總額=房屋評估價值補償款(含裝飾裝修)+限時搬遷獎勵金+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安置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被征收人按征收補償標準取得的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自行購買商品房的,在產權登記時,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征收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選擇貨幣補償后申請公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予以優先安排。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則。
有產權手續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在安置房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未依法登記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原則上給予貨幣補償。
1.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住宅房屋選擇住宅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應按照等值調換原則和可調換的套內面積最接近原則選擇安置房進行調換。可調換的套內面積與安置房的套內面積上下浮動原則上不超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2. “住改商”房屋產權調換。住宅改成商業用途的房屋選擇住宅產權調換的,以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積為依據,按戶型面積最接近原則和等值原則調換相應建筑面積的安置房,并結清差價。
3. 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與安置房的價值由同一評估機構按同一時點評估確定。
(三)被征收人選擇安置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可調換價值=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含裝飾裝修)+限時搬遷獎勵金,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安置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助以貨幣方式支付。
(四)對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簽約時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征收補償方式原則上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金額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惠州市惠城公證處辦理公證提存手續。
八、限時搬遷獎勵辦法
(一)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送達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30日內和45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清拆的,獎勵辦法如下:
房屋
實際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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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約 時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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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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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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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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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商鋪
寫字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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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每戶不足2萬元按2萬元獎勵,最高獎勵金不超過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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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每戶不足1.5萬元按1.5萬元獎勵,最高獎勵金不超過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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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每戶不足1萬元按1萬元獎勵,最高獎勵金不超過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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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
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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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元/㎡(每戶不足2萬元按2萬元獎勵,最高獎勵金不超過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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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每戶不足1.5萬元按1.5萬元獎勵,最高獎勵金不超過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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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元/㎡(每戶不足1萬元按1萬元獎勵,最高獎勵金不超過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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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5日簽訂補償協議或超過補償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取消搬遷獎勵金。限時搬遷獎勵金原則上按每一證為一戶計算,不計建筑面積的構筑物不計算限時搬遷獎勵金。選擇貨幣補償的,限時搬遷獎勵金在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空和移交房屋及相關產權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限時搬遷獎勵金一般應計入被征收房屋可調換價值總額等值調換相應面積的安置房產權面積,已按本條第(一)項規定享受限時搬遷獎勵的不給予重復獎勵。
(三)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同時享受按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先后順序優先選擇安置房的獎勵。但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后未按協議約定時間騰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實際騰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時間與在該時間簽約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一順序重新確定選房先后順序。
九、住宅、商業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地點、交付標準、交付時間及產權辦理
(一)安置房選址:根據就近原則進行選址,具體地點待市政府明確后再予公布。
(二)安置房交付標準及交付時間:安置房交付標準為按照國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毛坯房,交付時間視項目工程進度定。
(三)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負責辦理房屋產權證。
十、其他
對在本實施方案中未能明確的其他具體事項和遇到的個案問題,由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