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財政局,市直有關單位:
為做好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工作,確保政府采購評審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惠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工作,確保政府采購評審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依法取得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為全市政府采購的監管部門,負責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和采購過程的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采購代理機構等采購單位(以下簡稱采購單位)抽取評審專家均應遵守本規程。
第五條 評審專家應通過專家庫管理,實現評審專家入庫、抽取、管理網絡化。
第六條 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條件統一、隨機抽取、管用分離、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七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由各采購單位負責抽取。經各采購單位委托,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者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采購項目,分別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抽取評審專家。專家抽取應當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評審專家抽取工作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提出申請。采購代理機構在開標前一天提出評審專家抽取申請,并填寫《惠州市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報市財政部門。
(二)組織抽取。市財政部門對《申請表》內容審查核對后,評審專家抽取人員根據項目專業類別從廣東省政府采購專家庫惠州分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三)通知評審專家。評審專家抽取人員登錄“廣東省政府采購自動撥號語音通知系統”,由系統自動通知評審專家,評審專家確認參加后,系統發短信(時間、集中地點)到評審專家手機。
(四)集中地點:評審專家按時到市財政局辦公樓一樓大堂集中,由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帶往評審地點。
第九條 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所有評審專家抽取工作應當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管理平臺上進行;
(二)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評審前半天,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三)評審專家抽取過程及結果應當記錄備案,并由現場監督和抽取人員簽字確認;
(四)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應當對評審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密;
(五)每次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應根據情況多抽取2名以上候補評審專家,并按先后順序排列遞補;
(六)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可以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推薦的評審專家錄入專家庫,再按照規定程序隨機抽取;
(七)實行分包采購涉及多個專業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按專業分類抽取;每個專業評審專家不少于2人,且不少于該專業評審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條 除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自動撥號語音通知系統”自動通知評審專家外,評審專家抽取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操作,不得對評審專家施加任何影響。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開標前應當保密,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評審專家資料。
第十二條 評審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購代理機構在市財政部門監督下,從已抽取的候補評審專家中依次遞補。
(一)出現評審專家回避的;
(二)抽取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按照規定時間參與評審活動的;
第十三條 重大項目或特殊項目還應邀請監察、審計等部門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監督。
第十四條 本規程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惠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工作規程》(惠財采購〔2007〕11號)同時廢止。
附件:惠州市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