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時的糧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給,確保全市糧食安全,根據《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第一章 糧食應急工作原則:
第一條、按照糧食工作各級政府負責制,縣(市、區)要相應建立糧食應急機制。當出現區域性糧食緊急情況時,當地政府必須切實擔負起責任,采取應急措施穩定市場和穩定社會;同時,必須立即報告上一級政府。
第二條、市有關部門要按本應急機制規定的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三條、本應急機制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實施,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協調行動,局部服從整體,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
第二章 應急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成立惠州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市糧食應急工作,下設惠州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市發展計劃局(糧食局)。
第五條 惠州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主管糧食工作的副市長任總指揮,成員由市發展計劃局(糧食局)、經貿局、財政局、民政局、農業局、公安局、交通局、衛生局、物價局、工商局、質量監督局、農業發展銀行惠州分行、惠州電視臺有關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指揮部職責
1、根據糧食市場形勢,判斷糧食應急狀態,提請市政府決定實施和終止應急行動。
2、指揮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工作。
3、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事態變化情況,以及向社會公布。
4、根據需要,向省政府或外市以及當地駐軍部隊請求支援和幫助。
第七條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掌握全市糧食市場動態,向指揮部總指揮提出應急行動意見。
2、按照市政府或指揮部指示,召集聯絡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應急工作。
3、綜合有關情況,草擬有關文件。
4、向市政府提出對實施措施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5、協同有關部門核定實施措施各項費用開支。
6、完成市政府和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部門職責
1、發展計劃、糧食部門負責對糧情監測預測,收集掌握全市及國內外有關糧食供求信息,分析預測市場行情,及時向市政府和指揮部提出預警意見;負責組織實施應急采購、加工、調運和銷售。
2、民政部門負責及時通報災情,確定救濟對象,組織應急救濟款和救濟物資發放工作。
3、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因糧食供應緊張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和社會騷亂。
4、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實施糧食應急所需有關經費,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5、經貿、交通部門負責做好電力和運力調度,保證優先安排糧食加工和調運的需要。
6、物價部門負責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及時掌握糧食市場價格動態,牽頭制定銷售最高限價或采取其他價格干預措施,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管,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8、衛生、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測糧食質量,防止假冒偽劣、有毒有害糧油產品趁機流入市場。
9、審計部門負責對應急經費開支的審計。
10、農業部門負責組織恢復糧食生產,確定生產規模和品種。
11、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落實采購應急糧食所需資金貸款。
12、新聞單位負責做好宣傳報道。
第九條 縣(市、區)政府職責
負責組織和指揮轄區內的糧食應急工作,制定和實施應急措施。按照市的統一部署,完成各項應急任務。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十條 建立糧食供求行情監測、預測和預警信息網絡系統。市、縣(市、區)糧食局要切實做好國內外、省(地區)內外有關糧食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預測,及時向同級政府發出預警信號。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的規定,落實各級糧食儲備計劃,并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及時足額落實糧食風險基金,確保在應急情況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調控物資和資金。
第十二條 糧食部門根據應急需要,建立健全應急供應保障體系。主要包括:
1、建立與國內主要糧食產區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協作關系,確保在正常及應急情況下的糧源供給。
2、建立糧食應急加工系統。市確定惠州市面粉廠為應急面粉加工企業。各縣(市、區)也要確定應急條件下糧食加工廠,原則上每個縣(市、區)要指定5個以上日加工能力30噸以上的國有或非國有糧食加工企業。如當地或在一定區域內的糧食加工能力不能滿足應急需要的,當地政府要盡快規劃建設。
3、建立糧食應急供應系統。各縣(市、區)要根據駐軍、城鎮居民及城鄉救濟需要,健全糧食應急銷售或發放點。應急供應網點一般由國有糧店(如軍糧供應站)承擔,也可委托當地大型商場、連鎖超市等機構承擔。
4、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系統。要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利用和整合社會資源,抓緊建設糧食應急儲運體系,提前確定好運輸線路、臨時存放點、運輸工具等,確保在應急條件下的糧食運輸。
第四章 緊張狀態應急
第十三條 全市糧食市場供應較為緊張,群眾爭購糧食并出現情緒不穩定,糧食價格持續一周上漲30%以上為糧食緊張狀態。當出現緊張狀態時,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啟動各地應急供應保障系統。立即組織當地指定的加工企業加工糧食,并通過指定的國有糧店、大型零售商店和連鎖店等銷售網點,投放和供應市場。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隊后地方”的原則,確保當地駐軍的糧油供應。
二、立即組織采購,做好糧食調配。組織當地糧食企業或通過糧食批發市場籌措糧源,并認真做好本地區和跨地區糧食調配計劃,安排好運輸線路和工具。
三、加強糧食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糧價、非法加工和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標準的糧食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四、加強對糧食市場動態實時監測,分析原因,科學預測動態走向。
五、及時引導有關新聞單位進行宣傳報道,盡快消除社會不實傳聞和消費者恐慌心理,同時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打擊造謠惑眾者。
第五章 緊急狀態應急
第十四條 全市緊張狀態持續10天或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50%以上,市場糧食供應緊張,群眾搶購糧食并出現恐慌為緊急狀態。當出現緊急狀態時,除采取第四章所述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動用儲備糧供應市場。
1、動用原則。若當地糧食商品庫存不足,而采購和調配糧食不能滿足市場需求,預計很快出現斷供時,逐級動用地方儲備糧供應市場,即先動用當地縣級儲備糧;如縣級儲備糧不足,則由當地政府申請動用市級儲備糧;如市級儲備糧不足,則由市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如省級儲備糧仍難于滿足需要,則通過省政府向國家申請動用中央儲備糧。
2、動用市級儲備糧的程序。市應急指揮部根據市場動態及有關縣(市、區)的要求,按照全市統籌、合理安排的原則,會同市計劃、糧食、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提出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按照經濟補償、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農業部門會同國土、水利、財政、物價等部門組織啟動全市糧食生產能力,盡快恢復糧食生產;確保生產規模,組織農用物資供應和技術指導。
三、市政府根據市應急指揮部意見,向有關糧食主產區政府商調應急糧食,并向省政府申請安排國家糧食進口配額。
第六章 特急狀態應急
第十五條 全市緊急狀態持續15天或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100%以上,市場糧食供應極度緊張,群眾十分恐慌,搶購現象嚴重,部分地區出現糧食脫銷為特急狀態。當出現特急狀態時,除采取第五章所述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實行價格干預。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由市物價部門會同計劃、糧食、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價格干預措施,包括確定實施價格干預的糧食品種和區域范圍。
二、實行居民定量供應。根據事態發展和糧源狀況,確定居民定量供應的標準和范圍,居民憑戶籍管理憑證或身份管理憑證到指定的國有糧店或零售商店購買,供應價格執行銷售最高限價;糧食部門組織實施居民定量供應。
三、實行臨時市場管制。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準實施臨時停止所有糧食交易,并由糧食部門強行征購或征用社會現有糧源,統一分配供應。
第七章 應急響應
第十六條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工作程序:
1、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糧食緊急情況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掌握有關情況,提出采取應急措施的意見,及時向總指揮報告。
2、出現糧食緊急情況,指揮部辦公室全天24小時與有關縣(市、區)保持聯系,及時派員深入糧食市場調查。
3、接到各地緊急報告和求援,應立即作出準確的判斷,并迅速部署應急行動。
4、及時向市直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政府通報情況。
5、引導新聞媒體做好正面宣傳和典型報道。
第十七條 市直有關部門接到指揮部通報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位,按照本部門職責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有關縣(市、區)政府應急響應工作程序:
1、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全天24小時監測糧食市場動態,并及時上報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必要時發出緊急支援的請求。
2、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做好糧食調配和供應,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3、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平息謠傳,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4、迅速執行市糧食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
第八章 事后處理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進行總結,對實施應急措施中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機制。
第二十條 在半年時間內,按原計劃規模,及時補充已動用的各級儲備糧。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應急措施的各項費用支出組織審計。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經審計核定的費用支出及時兌付和結算。兌付和結算的原則是市級財政負責兌付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一切經費和動用市級儲備糧產生的差價費用,縣(市、區)級財政兌付縣級糧食應急機構的一切經費和動用縣級儲備糧及企業商品糧產生的差價費用。
對農民因恢復糧食生產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省、市、縣政府按事權負擔補償。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對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3、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違反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本應急機制規定和糧食應急指揮部要求實施糧食應急措施的。
2、違反糧食應急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的。
3、貪污、挪用、盜竊應急工作經費或物資的。
4、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期內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的。
5、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應急機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應急機制由市發展計劃局(糧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