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障我市糧食生產安全,加強市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備管理,確保災后恢復糧食生產的用種需要,根據《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廣東省糧食生產應急預案》(粵農[2004]232號)和 《廣東省省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備實施方案(試行)》(粵財農[2004]31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指的市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備(以下簡稱“市級種子儲備”)是指在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事件時,能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恢復災區糧食生產需要調用市級種子儲備,以及購買調運儲備種子資金的儲備。
第三條 市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市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備專項資金,用于市級種子儲備補貼和設立購買調運市級儲備種子備用金。
第四條 市農業局負責確定種子承儲單位、儲備品種及數量,檢查監督種子質量,批準動用市級儲備種子。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籌集并及時、足額撥付種子儲備資金;批復動用市級種子儲備備用金;會同市農業局等部門對種子儲備資金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種子儲備原則。為保證種子儲得進、管得住、調得出、用得好,種子儲備必須遵循如下原則:
——儲備種子數量、質量保證原則。確保儲存糧食作物品種、數量安全,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儲備資金保障原則。確保市級種子儲備補貼資金和備用金按規定足額落實和及時到位。
——公開、透明原則。種子儲備承儲單位資格要公開,確定承儲單位的方式、結果要公開、透明。
第七條 承儲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由市農業局通過行業招標方式公開招標確定。
(一)具有承擔種子儲備任務的恒溫、恒濕種子倉庫,庫址安全,交通便利。
(二)具備相應的檢測種子質量、害蟲密度和調控倉庫溫度、濕度條件。
(三)配備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加工、儲藏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倉儲防護措施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洪等倉儲安全防護措施;有專倉儲存、專人專賬管理,保證賬物相符的管理制度。
(五)信譽好,無出現種子質量事故,并愿意承擔種子儲備任務。
對具備以上儲存條件且具有種子生產、加工、包裝能力的單位優先。
第八條 根據糧食生產布局、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的規律以及資金規模,從2006年起每年儲備一定數量的常規稻種子,用于迅速恢復糧食生產。
市農業局可視我市糧食生產形勢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等會商市財政局后調整糧食儲備品種和種子儲備總量。
第九條 儲備品種應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并適宜我市不同季節種植,熟期較短。
第十條 市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存周期為一年,起止時間從每年7月1日開始至翌年6月30日結束,每年儲新換舊。
在確保品種不變、數量不減、種子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報經市農業局批準,可在儲存周期內均衡更新輪換。
第十一條 市級種子儲備補貼標準為常規稻種子每公斤補貼2.6元。
當物價指數或銀行利率的變動對市級種子儲備成本影響較大時,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局對補貼標準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市級種子儲備補貼范圍
(一)種子儲備貸款利息、倉儲電費、保管費、種子質檢費、包裝費等成本費用。
(二)種子損耗、削價損失、轉商虧損等。
市級種子儲備補貼資金由承儲單位包干使用。
第十三條 市級種子儲備補貼資金申請撥付程序
(一)承儲單位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承儲單位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向市農業局申報。
(三)市農業局對承儲單位承儲進庫的糧食作物品種、數量和補貼金額進行審核確認后報送市財政局。
(四)市財政局審核后將補貼資金下達給有關縣(區)財政部門,由有關縣(區)財政部門采取財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給承儲單位。
第十四條 種子備用金的設立與管理
(一)種子備用金由市財政局撥付到市農業局,實行專戶儲存。每年在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市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備專項資金中按50%的比例劃入專戶,滾存使用。為加強儲存專戶管理,動用種子備用金時,由市農業局先函告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市農業局方可撥付資金。
(二)種子備用金規模以50萬元為限額。救災動用種子儲備金后,在以后年度市級種子儲備專項資金中補足。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種子的管理
(一)市農業局與承儲單位簽訂種子儲備合同,載明儲備作物、品種、數量、質量、期限、補貼費用等,明確雙方的權、責、利。
(二)存儲單位建立和健全儲備種子生產、經營、質檢等方面的技術檔案,確保種子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來源、去向清楚。
(三)市農業局將組織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市級儲備種子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復查和抽檢。
第十六條 當受災縣、區糧食應急種子儲備不能滿足災后恢復糧食生產需要時,受災縣、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經市農業局、財政局批準后可動用市級種子備用金購買市級儲備種子。
動用市級種子備用金購買儲備種子時,購買價按上造種子批發價確定,由市農業局與承儲單位結算。
第十七條 調用市級儲備種子程序
(一)由受災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向市農業局、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農業局會市財政局核準后向災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存儲單位開具《調撥市級糧食應急儲備種子通知單》。
(二)承儲單位接到調用市級糧食應急儲備種子的通知后,應迅速做好調運儲備種子各種應急準備。
(三)災區縣、區農業部門憑《調撥市級糧食應急儲備種子通知單》確定的種子品種和數量,到指定承儲單位調運市級儲備種子。
(四)承儲單位在接到調撥通知單后,須向調入單位提供儲備種子質量檢驗報告。承儲單位與調入單位完善調撥手續后,即可調運儲備種子。
(五)儲備種子調運1個月內,承儲單位及時將調出儲備種子的品種、數量、時間、調往地點等有效憑證復印件和有關調運情況書面報送市農業局,作為申請撥付購買調運市級儲備種子資金的憑證和依據。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動用市級儲備種子。如未經市批準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種子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取消承儲單位的承儲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市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備資金的監管,防止資金被騙取、擠占、截留和挪用,確保專款專用。如有違反,一經查出,將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農業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市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備合同
附件:
市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備合同
訂立合同三方:
委托方: 惠州市農業局,以下簡稱甲方。
承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擔保方: ,以下簡稱丙方。
為保障糧食生產安全,滿足應急恢復糧食生產和災后用種的需要,按照《惠州市市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備實施方案(試行)》的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乙方受甲方委托愿意承擔市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備任務,保證種子質量達到國家種子質量標準,具體承儲品種和數量為:
常規水稻品種: 品種 萬公斤; 品種 萬公斤; 品種 萬公斤; 品種 萬公斤。
第二條 儲備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市農業局根據乙方實際完成市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備的作物品種、數量核定乙方年度儲備種子補貼資金。再由乙方依照《惠州市市級糧食應急種子儲備實施方案(試行)》的有關規定申請核撥。
補貼資金的補助范圍包括種子儲備貸款利息、倉儲電費、保管費、種子質檢費、包裝費以及種子損耗、削價損失、轉商虧損等。補貼資金由承儲單位包干使用。
第四條 儲備種子的調撥權在甲方,乙方和丙方無權動用。若因應急恢復糧食生產和受災等特殊原因需調用市級糧食儲備種子,須由受災縣、區農業部門向甲方提出調撥申請。
第五條 乙方接到甲方《調撥市級糧食應急儲備種子通知書》后,負責盡快組織儲備種子的調撥。儲備種子調運1個月內,乙方及時將調出儲備種子的品種、數量、時間、調往地點等有效憑證復印件和有關調運情況書面上報甲方。
第六條 調撥市級糧食應急儲備種子應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儲備種子的調運價,可按年初儲存成本價或者上造種子批發價結算。
第七條 甲方、丙方有權對乙方執行本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丙方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品種數量、質量承擔擔保責任。
第八條 合同簽訂后,乙方未能完成合同約定的數量,甲方有權扣減或收回儲備種子補貼資金,并取消乙方的承儲資格,乙方要承擔由于違約而造成的相應責任。
第九條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需改變儲備計劃,須由乙方報甲方批準。因乙方管理不善或人為因素造成種子損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費用。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三方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
甲 方: 惠州市農業局(公章)
負 責 人: 年 月 日
乙 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丙 方: 縣(區)農業局(公章)
負 責 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