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6—3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惠州市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惠府〔2016〕5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各機構: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5號公告)、《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和省關于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的有關要求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惠府〔2015〕158號)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基本醫療保障均等化進程,確保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可持續發展,現就調整我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調整職工生育津貼的計算天數
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二、提高“精神分裂癥”門診特定病種報銷比例
將“精神分裂癥(經專科醫院系統治療1年以上)”調整為“重癥精神類疾病(經專科醫院系統治療1年以上)”,其特定門診限額4000元維持不變,居民醫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從55%提高到95%,個人支付比例從45%降低到5%。
三、調整定點機構服務質量考評扣減方式
定點機構收取的參保人使用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的醫藥費用,社保經辦機構不再扣減服務質量考評金。
四、本通知自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