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2-9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惠州市區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惠市自然資〔2022〕304號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住建局:
《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業經十三屆1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5月31日
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和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資金是指由市(區)財政安排,用于推進我市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區(含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博羅縣、龍門縣、惠東縣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區級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補助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補助資金的管理、撥付工作。
第五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統籌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符合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政策規定條件,依法辦理報建手續,由業主個人出資建設,在2018年3月1日之后完成竣工驗收手續和特種設備(電梯)使用登記的,給予財政資金補助。
增設電梯項目已通過其它途徑取得財政資金補助的,不得重復申請補助。
第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補助標準:
(一)每完成增設一臺電梯補助5萬元;
(二)原有電梯井未安裝電梯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補助金額減半。
第八條 補助資金由增設電梯全體出資人共有,采取先建后補的原則發放。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完成竣工驗收手續和特種設備(電梯)使用登記后,由增設電梯業主共同委托一名業主代表,持以下材料向區級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補助申請(所有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由申請人簽字按指模確認,并提供原件核對,原件核對后歸還):
(一)《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增設電梯全體出資人共同推選的業主代表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材料(復印件);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復印件);
(五)檢驗機構出具的電梯監督檢驗報告(復印件);
(六)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受檔案的回執;
(七)增設電梯全體出資人指定銀行賬戶(銀行卡正反面復印件)。
第九條 區級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補助申請后,對申請材料和現場情況進行核實,將增設電梯業主名單、增設電梯的時間、地點、項目名稱、補助資金申請人等信息在增設電梯的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位置及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為10日。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在公示期內書面向受理單位提出,由受理單位核實處理。
公示結束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后,區級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并附相關申報審核材料,向區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第十條 對通過審核的申請項目,補助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給申請人。
惠城區的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其他區的補助資金由各區財政承擔。
第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局、財政局應加強對各區補助資金發放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資金,或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一經查實,除追回資金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