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2-10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實施商品房
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管理的通知
惠市住建〔2022〕70號
各相關單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文件精神及我省轉發意見,為促進房地產業的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監管額度是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核定標準為:
監管額度=3300元/㎡×項目建筑面積(含地下室等需同步交付工程建筑面積)×120%。
精裝修商品房項目增加監管額度=1000元/㎡×項目預售面積×120%。
監管賬戶內資金按照《惠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惠府辦〔2021〕1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比例留存。監管額度內超出留存比例的資金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事項申請撥付。監管額度隨撥付金額核減。
項目完成外立面施工且腳手架拆除后,監管賬戶內資金超出后續工程所占監管額度比例的,可申請撥付該項目預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支付及已支付的工程建設費用、法定稅費。
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經監管部門結合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等情況核實同意,可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項目建造成本高,監管額度不足以保障項目完工的,監管部門可根據工程實際造價上調監管額度。
二、監管額度外資金的使用。監管賬戶內的累計進賬資金達到監管額度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將超出監管額度的資金用于以下特定用途:
(一)項目預售前已支付的工程建設費用;
(二)項目占地范圍分攤的土地購置費用;
(三)項目預售前已支付的稅費、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開發企業代繳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用于本項目開發建設的開發貸款本息;
(六)項目營銷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資金用于上述用途,按照《辦法》規定向監管部門申請使用。
監管部門審核支付上述用途費用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交將資金優先用于同一施工許可證對應的其他非預售樓棟建設的用款計劃。
三、使用銀行保函替換預售資金。監管額度外資金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申請使用后仍有結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憑商業銀行出具的無條件的“見索即付”現金保函等額替換,并在達到保函約定注銷條款前,不可撤銷。
四、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監管部門與相關金融部門進行信息對接,共享開發貸款放款信息、預售資金撥付信息,避免同一事項重復使用開發貸款或預售資金。
五、本通知自2022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