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2-2
關于印發《惠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規則》的通知
惠市政數〔2022〕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共資源電子交易規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惠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反映。
惠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2年1月29日
惠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共資源電子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惠州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活動,加強監督管理,提高交易效率,確保交易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惠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以電子交易方式開展建設工程交易、政府采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礦業權交易、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列入《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詳見附表)的項目必須進入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可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按程序報市政府審定后公布實施。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在辦理交易相關手續,并取得電子認證數字證書及電子簽名(簽章)或有效注冊后,可通過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預設權限參與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活動。一個數字證書在同一個系統只能登記一個當事人和一個電子公章。向電子交易系統提交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材料,須加蓋電子簽名(簽章)。
第五條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活動的正常開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制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相關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政府推動建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公共資源電子交易見證、場所安排、信息公示、檔案整理、數據歸集等服務工作,制定規范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業務操作規程,配合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市場主體依法建設并經第三方評價合格的電子交易平臺按照統一規則開展相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七條 社會中介機構代理列入目錄管理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選擇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場地組織進行評審工作,接受統一監管,交易信息共享。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電子交易系統的正常運行和管理,對網絡信息的傳輸采用數據加密處理,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安全。
第九條 電子交易系統自動記錄用戶相關操作,任何人不得修改電子交易系統日志。電子交易系統服務器的日常維護須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批準后方可進行,且對電子交易系統服務器的任何修改應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技術開發公司同時解密的情況下進行,并詳細記錄、存檔。
第十條 投標人因下列原因造成無法正常使用電子交易系統的,自行承擔責任和損失。
(一)投標人使用的終端設備遭遇網絡堵塞、連接中斷、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錄電子交易系統投標的;
(二)投標人丟失數字證書或忘記密碼、被他人冒用、盜用的;
(三)電子交易系統因投標人使用非企業基本賬戶提交投標保證金,導致未能識別投標人投標保證金有效性的;
(四)投標人自身操作失誤,或未及時更新資料或中途更換交易員而影響自身交易的。
第二章 建設工程電子交易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電子招標包括招標申請或資格預審申請、行政監督、議程安排、發布公告、答疑補遺等環節。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申請或資格預審申請填寫建設工程項目的基本信息并上傳電子交易系統。招標資料按照規定須備案的,應當提交備案。
招標公告應當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和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招標公告內容應當與備案資料一致。法律法規對發布媒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投標人可通過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網上辦事大廳登錄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下載項目招標文件等資料。投標人被列入失信主體的,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將依法限制其參與投標活動。
第十三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應當在《招標日程安排表》規定時間內通過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向招標人提出詢疑,所提交的資料應當以匿名方式提交,不得有任何可識別標記。招標人應當收集投標人通過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提交的詢疑問題,完成答復并形成答疑紀要(或補遺書),并通過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及時發布。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前,須確認已完成答疑紀要(或補遺書)等資料的查閱工作。
第十四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按照項目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的規定,選擇現金、保函、保險等能夠實現保證目的的投標保證金提交方式,投標保證金的提交信息由銀行或保險機構推送到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投標人投標保證金提交信息應當在項目開標前到達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根據投標人投標保證金提交信息判定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性。
投標人采用現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通過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獲取收款銀行賬號,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該保證金應當通過其企業注冊地的基本賬戶轉入收款銀行賬號,投標人不得采用EFT系統(廣東金融結算系統)提交投標保證金。
投標人采用保函、保險等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通過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自主選擇銀行或保險公司辦理電子保函或電子保險,其保費從投標人注冊地的基本賬戶提交。
投標人采用現金、保函、保險之外的其它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采用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能夠識別的方式。
法律法規對投標保證金提交有其它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已加蓋電子簽名(簽章)的電子投標文件上傳至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投標人如需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可在投標截止前把修改后的投標文件加密上傳,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只讀取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前最后上傳的投標文件,超出投標截止時間的,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將拒絕接收投標人上傳的投標文件。
第十六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人組織實施。開標時,由招標人、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共同完成三方解密,查看投標保證金繳交情況和參與投標的投標人數量。投標人如需參加開標會議的,其投標人員應當在規定的開標時間前進入開標室,并持有效身份證在身份證閱讀器進行簽到確認。投標人員如與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登記信息不符,或身份證閱讀器無法識別其身份證件的,不得參加開標會議。投標人不參與開標會議或投標人員在開標會議結束前離場,且未在開標會議過程提出異議的,視為默認開標結果。
招標項目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其評審工作由評標委員會獨立完成。評標室實行封閉管理。相關監督人、招標人等在見證場所完成見證等工作。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在開評標過程中,經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檢測存在IP地址、硬盤序列號、MAC地址、工程量清單編制軟件序列號等特征碼異常一致的情況,將視為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將有關情況推送至評標委員會,由其對相關投標文件作出是否繼續參與評審的決定,同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將異常情況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市紀委監委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在網絡確保通暢的情況下,開標過程發生投標文件無法讀取或解密時,應做如下處理:
(一)招標人重新讀取投標文件并解密;
(二)招標人重新啟動操作電腦,并重新讀取投標文件并解密;
(三)招標人申請重新啟動電子交易系統服務器,并重新讀取投標文件并解密;
(四)經按以上步驟操作后仍無法解密的,則視為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按投標人撤銷其投標文件處理,不能參與當次項目后續開標評標工作。
第十八條 中標候選人公示發布內容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等內容,其中公示的投標文件僅包括投標人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具體要求按項目招標文件規定執行。
中標候選人經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確定中標人,并發布中標結果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 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中標結果公告發布之日(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書面合同訂立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采用現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通過網上銀行將保證金(含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扣除轉賬手續費)退還至原匯款賬號;投標人采用保函、保險等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方式按招標文件規定。
第二十條 《惠州市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負責完成相關確認手續。中標人通過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系統獲取《惠州市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
第三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電子掛牌交易
第二十一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電子掛牌交易是指在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掛牌交易公告和須知,競買人通過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土地與礦業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參與電子掛牌交易的行為。電子掛牌交易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電子掛牌出讓和轉讓。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均可通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申請參加電子掛牌交易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電子掛牌交易應遵循如下程序:
(一)發布電子掛牌交易公告、交易須知;
(二)競買申請人按電子掛牌交易公告的指引辦理數字證書;
(三)競買申請人通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提出競買申請(掛牌交易公告規定競買資格前置審查的除外);
(四)競買申請人交納競買保證金并獲得競買報價權限;
(五)競買人電子報價及電子限時競價;
(六)成交候選人競買資格審查;
(七)公布交易結果 ;
(八)簽訂交易成交確認書;
(九)簽訂交易合同。
第二十四條 電子掛牌交易以最高報價且不低于底價的原則確定成交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 電子掛牌交易公告、交易須知、交易宗地或礦業權相關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和交易大廳的電子顯示屏等媒介同步發布。
電子掛牌交易公告可以是單宗土地或礦業權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土地或礦業權的一并公告。
第二十六條 電子掛牌交易公告應當至少在電子掛牌開始日前20日(礦業權20個工作日)發布。電子掛牌交易公告期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補充公告。涉及影響宗地或礦業權價格的重要變動,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電子掛牌交易活動開始時間少于20日 (礦業權20個工作日) 的,電子掛牌交易活動相應順延。
電子掛牌交易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對電子掛牌交易相關文件有疑問的,可向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咨詢,對交易宗地或礦業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競買申請前向委托人提出書面意見。電子競買申請一經提交,則認為對宗地或礦業權交易相關文件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競買人競買申請提交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將自動賦予競買人一個交納競買保證金賬號,競買人按時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并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確認后自動賦予競買人報價權限。
單筆競買保證金對應一宗土地或礦業權競買,如需競買多宗土地或礦業權,須分別按時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交納截止時間以電子掛牌交易公告時間為準。
委托人明確可以采用保函、保險等方式提交保證金的,應當滿足電子數據文本的實現形式。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通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進行報價。電子報價和電子限時競價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增價方式進行報價;
(二)競買人可多次報價;
(三)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
(四)每次增價數額應是規定的增價幅度的整數倍;
(五)每次報價應當比當前最高報價至少遞增1個增價幅度。
第三十條 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并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確認為有效報價,不可撤回。
電子掛牌交易期限截止前,競買人應當進行至少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該宗地或礦業權的電子限時競價。
第三十一條 電子掛牌交易宗地或礦業權設有底價的,電子掛牌交易期限截止前半小時,在屬地紀委監委人員和委托人的監督下,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向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輸入交易宗地或礦業權底價。
第三十二條 電子限時競價是指在交易公告規定的電子掛牌交易期限截止時,有2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且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詢問,5分鐘內限時決定是否愿意繼續報價,有競買人愿意繼續報價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以高于當前最高報價一個增價幅度的價格為起始價,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開始第一次5分鐘倒計時限時報價,如在5分鐘內的任一時點有新的有效報價,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即從此時點起重新計算5分鐘的限時報價時間,供競買人作新一輪報價,并按此方式不斷順延下去,直至5分鐘限時報價時間內沒有新的有效報價,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將自動關閉報價通道,確認當前最高報價為最終報價,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即時顯示電子掛牌競價結果。
第三十三條 競買人應當在電子掛牌交易期限截止前登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密切關注交易動態。競買人應當在電子掛牌交易期限截止后5分鐘內做出是否參加電子限時競價的決定并提交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超過5分鐘未提交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默認該競買人參加電子限時競價活動。
第三十四條 電子掛牌交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成交候選人:
(一)在電子掛牌交易期限內只有1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的,則該報價者為成交候選人;
(二)電子掛牌交易期限內有2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詢問,無競買人愿意參加電子限時競價的,以當前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于底價者為成交候選人;
(三)電子掛牌交易期限內無報價或報價低于底價的,掛牌不成交;
(四)進入電子限時競價,電子限時競價中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于底價者為成交候選人;
(五)電子限時競價中無競買人報價的,以電子掛牌交易截止時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于底價者為成交候選人。
第三十五條 電子掛牌交易結束后,電子掛牌競價結果即時通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發布。成交候選人應當在電子掛牌競價結果公布后,按競買宗地或礦業權掛牌交易須知的要求將相關資料提交至委托人,由委托人進行競買資格審查。
符合競買資格的,確定成交候選人為競得人。成交候選人應按掛牌交易須知規定的時間與委托人簽訂交易成交確認書,根據交易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簽訂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成交價款。
不符合競買資格的,取消成交候選人資格,競價結果無效。
第三十六條 掛牌交易公告規定競買資格前置審查的,競買申請人應按照掛牌交易須知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競買申請文件,由委托人進行競買資格審查。
符合競買資格的,委托人應當確認競買申請人競買資格并出具競買資格確認書。競買申請人取得競買資格確認書后,方可參與電子掛牌交易活動。電子掛牌交易結束,成交候選人即為競得人。
第三十七條 宗地或礦業權網上掛牌系統確定成交并簽訂交易合同后,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按委托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轉作受讓宗地或礦業權的定金。如競買保證金不足以交納定金,不足部分在交易系統確定成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齊。如競買保證金轉作定金后有剩余,余額轉作宗地或礦業權成交價款,定金可抵作成交價款。
以外幣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扣除定金后余額部分返回給競得人,待競得人按時繳清成交價款后,再將定金退還,不計利息。
未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將于電子掛牌活動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十八條 成交候選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候選人資格,競價結果無效,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損失的,成交候選人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
(二)提供虛假文件材料,隱瞞重要事實的;
(三)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四)無正當理由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的;
(五)無正當理由逾期或拒絕簽訂交易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競買人在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實施的所有操作均被自動記錄,屬于競買人真實或經合法授權的行為,該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由競買人承擔。
第四章 產權電子交易
第四十條 產權電子交易是指在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掛牌交易公告和須知,競價人通過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參與網上競價交易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產權電子交易應遵循如下程序:
(一)發布網上掛牌交易公告、交易須知、交易條件等相關信息;
(二)競價人辦理賬戶注冊;
(三)競價人提出競價申請;
(四)競價人交納競價保證金獲得競價資格;
(五)競價人網上自由競價及網上限時競價;
(六)公示成交候選人;
(七) 資格審查,成交確認。
第四十二條 網上掛牌交易公告、交易須知、交易條件等相關信息,通過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門戶網站等發布。掛牌底價(租賃項目為租期總底價)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掛牌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底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掛牌公告的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掛牌公告期間,掛牌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補充公告。補充公告期限按掛牌底價,相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或20個工作日,項目報名截止時間、競價時間相應順延。
第四十三條 產權轉讓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在信息披露前依法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確需設置資格條件的,按交易公告約定進行資格審核。實行事后審核的,競價人應在網上競價結果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方遞交相關資格審查資料,取得委托方出具的資格審查確認函后,方可辦理成交手續。
第四十四條 首次公告的掛牌底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評估價。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委托方可以依照相關規定設定新的掛牌底價,委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重新發布掛牌公告。發布項目掛牌公告時,項目評估報告須在有效期內。
第四十五條 掛牌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且不變更掛牌公告內容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可以按照掛牌公告的規定延長掛牌,每次延長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掛牌公告中明確延長掛牌期限的,項目掛牌到期自動終結。在延長掛牌期間,如產權交易委托方變更掛牌條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發布掛牌公告,公告期重新計算。
項目自首次發布掛牌公告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項目掛牌自動終結。如需繼續掛牌轉讓的,應當重新履行資產評估、備案核準、委托掛牌等產權轉讓法定程序。
第四十六條 競價人報價前,可現場踏勘標的物。競價人一經報價,等同對標的物現狀、交易要求及交易條件等無異議,不得撤回。
第四十七條 競價申請提交后,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將自動賦予競價人一個競價保證金賬號。競價人須按規定向此賬號足額交納競價保證金,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在確認競價保證金按時足額到賬后自動賦予競價人報價權限。競價保證金交納截止時間為掛牌公告規定的截止時間,并以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到賬為準。
第四十八條 產權電子交易以最高報價并不低于底價的原則確定成交候選人。掛牌公告期間,獲得出價權限的競價人可在產權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自由報價。報價分為網上自由競價和網上限時競價,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增價方式進行報價;
(二)競價人可多次報價;
(三)初次報價不得低于底價;
(四)每次報價應當比當前最高報價至少遞增1個增價幅度;
(五)競價人可按增價幅度的整數倍自行報價。
第四十九條 競價人必須在自由競價期間經過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限時競價。
產權網上限時競價,是在掛牌公告規定的網上掛牌期限截止時,有2個及以上的競價人報價,且經產權電子交易系統詢問,有競價人愿意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產權電子交易系統以高于當前最高報價一個增價幅度的價格為網上限時競價的起始價,并按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于底價者的原則確定成交候選人。
第五十條 競價人應在網上掛牌期限截止前登錄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并在網上掛牌期限截止后5分鐘內做出是否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決定并提交產權電子交易系統;超過5分鐘未提交的,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將自動默認該競價人參與限時競價。
第五十一條 經產權電子交易系統詢問完畢后,有競價人愿意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產權電子交易系統開始第一次5分鐘倒計時的限時競價,競價人應嚴格按照報價規則參加限時競價。如在5分鐘內的任一時點有新的有效報價,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即從此時點起再順延5分鐘,供競價人作新一輪競價,并按此方式不斷順延。5分鐘限時競價內沒有新的報價,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將自動關閉報價通道,并公示成交候選人。
第五十二條 網上掛牌期限內只有1個競價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的,該報價人為成交候選人。
網上掛牌期限內有2個及以上的競價人報價,經產權電子交易系統詢問,無競價人愿意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以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于底價者為成交候選人。網上限時競價期間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于底價者為成交候選人。網上限時競價期間無競價人報價的,以網上掛牌截止時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于底價者為成交候選人。
網上掛牌期限內無報價者或者報價均低于底價以及不符合競價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五十三條 網上掛牌競價結果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無異議的成交候選人在公示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辦理正式成交手續,成交手續辦理后5個工作日內與委托方簽訂交易合同。
公示期如有質疑或投訴,須在公示期間向委托方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書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委托方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在公示期內收到有關書面質疑或投訴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并下達相關調查結論。需要有關職能部門或第三方機構調查的,標的交易時間相應順延。
第五十四條 未成交人交納的競價保證金,在限時競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路原額退回。成交人交納的競價保證金,需退回的,自向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交成交合同原件起5個工作日內,原路原額退回。
第五十五條 產權交易成交候選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交易公告約定取消成交資格,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成交候選人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符合競價資格條件的;
(二)逾期或拒絕辦理成交手續的;
(三)逾期或拒絕簽訂產權交易成交合同的;
(四)不按交易條件規定提供有關紙質文件材料,或提供虛假文件材料、隱瞞重要事實的;
(五)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六)以其他非法手段競得的;
(七)構成違約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 產權電子交易因特殊情況暫停、中止交易后恢復重新競價的,應當通過原公告渠道重新發布競價公告,公告累計期限必須滿足掛牌期限規定,繼續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產權電子交易系統恢復重新競價,以原競價過程終止時的最高有效報價為起始價。
項目暫停或中止時已截止報名的,重新競價在原合格競價人中進行,重新競價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五十七條 競價人在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實施的所有操作均被自動記錄,屬于競價人本人真實或經合法授權的行為,該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均由競價人承擔。
第五十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產權電子交易項目,參照建設工程電子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資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相關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處理過程中依法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相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可以暫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六十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信用評價機制,加強信用監管,推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事前信用承諾制,依法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和約束。
第六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在交易過程要履行見證職責,對市場主體失信行為、交易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記錄,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市紀委監委書面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問題告知函后,應依法調查處理,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階段性調查情況報告,并反饋市紀委監委、抄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
第六十二條 評標專家評標期間需要嚴格遵守評審紀律,不得發表歧視性、傾向性、誘導性言論,評標專家發現授意、暗示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自覺抵制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六十三條 交易期間的電子交易系統服務器實行封閉管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暫停、中止或終止交易活動,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上予以公告。待問題排查、清除后,依法重新組織交易活動。
(一)電子交易系統受到黑客、病毒惡意攻擊的;
(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因停電、電子交易系統故障、網絡故障、交易軟件或數據庫錯誤等因素影響到交易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電子交易系統發現有安全漏洞,有潛在泄密危險,無法保證電子交易信息安全和公平公正交易的;
(四)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暫停、中止或終止交易的;
(五)招標人、委托方、采購人有合法理由要求暫停、中止或終止交易的;
(六)交易標的物權屬存在糾紛,不能及時解決問題的;
(七)依法應當暫停、中止或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政府采購電子交易規則按廣東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交易時間以電子交易系統的計時為準,有關數據記錄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電子交易系統并由其記錄的時間為準。
第六十七條 電子交易活動中發生爭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