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1-1
關于印發《惠州市自然資源局惠州市教育局關于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市自然資〔2021〕40號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發改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十二屆14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惠州市自然資源局惠州市教育局關于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2021年1月26日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關于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等行為,完善和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保障適齡幼兒、兒童和少年就近入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相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改造)、擴建的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項目是指在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項目及自建房;配套教育設施是指配套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中小學及幼兒園的用地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住宅項目的投資開發單位。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包括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以適應教育事業發展需要。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市、縣(區)教育、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
第七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入學適齡人口的數量、分布狀況和城鎮化水平等因素編制中小學、幼兒園布點的專項規劃,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經批準的中小學、幼兒園布點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因公共利益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審批程序批準。
第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擬出讓的住宅項目用地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時,應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所有擬出讓的住宅項目用地中明確配套教育設施。對于需要配建教育設施的住宅項目建設用地,在編制規劃設計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教育設施的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建設規模、辦學規模、交付使用條件以及無償移交等相關要求。
第九條 對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配建教育設施的住宅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招拍掛住宅項目用地時,應當將配建教育設施的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建設規模、辦學規模、交付使用條件以及無償移交等相關要求作為出讓條件并予以公告,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配建教育設施用地在土地出讓時應同步整體劃撥給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
“三舊”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單位應將項目范圍內配套教育設施用地上的附著物一并拆遷,拆遷補償費用計入改造項目的成本。
第十條 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配建教育設施的住宅項目,其建設單位須按照規劃設計條件的要求配建教育設施,建成后的教育設施應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
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出讓合同、規劃設計條件等均未要求配建教育設施,且尚未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住宅項目用地,由規劃許可部門根據整個住宅項目的計容積率建筑面積或戶數,并依據附錄1規定的標準核實其需配建的教育設施。上述住宅項目用地未開發建設的部分,優先按附錄1規定的標準用于增配教育設施,配足本小區所需的學位,不足部分,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執行。按上述要求增配的教育設施建筑面積可不納入原項目的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建成后的教育設施應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并已簽訂移交協議的配套幼兒園應按協議移交;未簽訂移交協議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粵教基〔2015〕21號文發布之日)為節點分類施策:該日之前規劃建設的配套幼兒園,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回收,如確定不回收的,應通過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提供財政補助等辦法降低辦園成本,逐步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該日之后規劃建設的配套幼兒園,市、縣(區)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應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發商違規將未回收小區配套幼兒園辦成高收費民辦幼兒園或閑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第十二條 規模未達到附錄1規定的配套建設義務教育學校及幼兒園最低標準條件的新建住宅項目需承擔與其居住區人口規模(戶數)相適應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成本,解決其住宅項目內入學適齡人口的就學學位需求。學位數測算方式詳見附錄3。鼓勵建設單位以自愿的方式,捐贈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費用,有關捐款收取、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教育部門研究制定。
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成本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測算公布,每三年調整更新一次。具體核算方法詳見附錄2。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規劃的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上建設與教育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建設與移交
第十四條 達到配建義務教育學校及幼兒園標準的住宅項目,應當按照《廣東省義務教育標準化學校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化城市幼兒園的辦園標準(試行)》及《惠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配建義務教育學校及幼兒園。
已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住宅項目,用地出讓時所依據的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的配套教育設施用地規模無法滿足附錄l規定設置標準班級數的,可按規劃設計條件實施。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要求將配套教育設施設計納入審查范圍,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門對于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配套教育設施必須符合規定配置標準和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是否已按規定落實作為必要內容之一予以審查。
第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在出具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意見時,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具體位置、用地面積、建筑面積、教學輔助設施(操場、綠化、圍墻等)、建設質量標準、建設時間、竣工驗收、移交程序及時間、產權歸屬為教育部門、違約責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各項技術指標和雙方責任。建設義務教育學校的,還應明確地下停車場、游泳池等建設內容的條款。
第十八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根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合同》,制定接收的教育設施后期配套相關費用的年度計劃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配套教育設施屬于公共教育資源,由住宅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代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配套教育設施與住宅項目建設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原則建設配套教育設施。分期開發的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應當與首期住宅項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預售管理過程中,對建設單位按照計劃進度完成配套教育設施進行監管。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牽頭會同自然資源、教育、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對新建、改建(改造)、擴建住宅項目建設過程監督檢查,確保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的位置、規模、標準等符合規劃要求。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改造)、擴建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成后,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聯合自然資源、教育等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進行監督。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配套教育設施未與住宅項目同步建成的,或者建設不符合相關建設設計規劃和標準的,自然資源部門不予發放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住宅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合同》的約定,將竣工驗收合格的配套教育設施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完成備案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移交通知書60日內辦理完成配套教育設施和全部建設資料(包括資產決算資料)的移交手續,并與建設單位簽訂移交協議書,教育主管部門不得無故拒絕接收。
第二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在接收配套教育設施后,應當在移交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一年內投入使用,辦成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依法依規承擔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的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記入企業失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一)侵占配套教育設施用地、擅自改變用途或用地位置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依法依規處理;
(二)配套教育設施建設不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負責依法依規處理;
(三)不按規定移交配套教育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依法依規處理;
(四)其他違反有關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定的行為,按行政職責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教育、審計主管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分工對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監督檢查,確保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落實到位。對弄虛作假的建設單位,自然資源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 教育、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凡在本市(以縣、區為單位)范圍內,投資房地產項目,其配套教育設施未按合同約定或規定按期建設或交付使用的,暫停同類房產項目開發報建、預售等各項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錄:
1、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設置標準
2、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成本核算標準
3、學位數測算標準
附錄1
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設置標準
注:1、幼兒園標準班,每班30人;
2、小學標準班,每班45人;
3、中學標準班,每班50人。
4、若幼兒園達到18個班,應分設不同幼兒園;若小學、初中達到48個班,應分設不同小學和初中。
備注:設置標準依據文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標準化發展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3〕32 號)《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15〕21號)《惠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附錄2
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成本核算標準
參照國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廣東省義務教育標準化學校標準》,住宅項目配套義務教育學校及幼兒園設施建設成本,按以下標準核算:
一、幼兒園
標準生均園舍建筑面積不低于11.5平方米,按3200元/平方米建設成本測算,每生園舍成本為36800元。
每班按30人測算,每班建設成本為110.4萬元。
二、小學
標準生均校舍建筑面積(不含宿舍)不低于7平方米,按3700元/平方米建設成本測算,每生校舍成本為25900元。
每班按45人測算,每班建設成本為116.55萬元。
三、中學
標準生均校舍建筑面積(不含宿舍)不低于9 平方米,按3800元/平方米建設成本測算,每生校舍成本為34200元。
每班按50人測算,每班建設成本為171萬元。
四、九年一貫制學校
標準同“小學”“中學”,分段計算。
附錄3
學位數測算標準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增加幼兒園中小學學位和優質教育資源供給的意見》(粵府辦〔2017〕67號)提出的“城鎮幼兒園、小學、初中學校千人學位數分別不低于40座、 80座、40座為標準”的要求,按照以下標準測算住宅項目內適齡就學人口所需學位數:
一、幼兒園
學位數=住宅項目計容積率建筑面積/110*3.3/1000*40
二、小學
學位數=住宅項目計容積率建筑面積/110*3.3/1000*80
三、初中
學位數=住宅項目計容積率建筑面積/110*3.3/1000*40
注:住宅項目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單位為平方米,一個標準戶建筑面積按110平方米計,每戶按3.3人計。
【政策解讀】:關于《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