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9-11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大亞灣石化區無人機等“低慢小”
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
惠府〔2019〕55號
為加強大亞灣石化區治安管理,嚴密防范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違法違規飛行肇事肇禍,確保大亞灣石化區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加強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相關規定,現就加強大亞灣石化區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飛行、飛行速度慢、體積較小不易被雷達發現”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或空飄物,主要類型有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無人機、航空模型、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載人熱氣球、飛艇、空飄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等。
二、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在大亞灣石化區范圍及上空進行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確因現場勘查、施工作業、航空拍攝等工作需要的,需按規定向市飛行管制部門等有審批權限的單位進行申報,按照批準權限,經批準后方可開展作業。同時將有效的批準文件向大亞灣開發區公安局進行備案,并嚴格按照規定時段、區域、高度飛行。
三、凡違反規定在大亞灣石化區范圍及其上空實施飛行活動的,公安機關將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予以迫降或者“擊落”,并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全市所有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必須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大亞灣石化區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
鼓勵廣大群眾發現、規勸和舉報相關違法違規升放行為,舉報線索經查實的,將按規定予以獎勵。
五、本通告所指的大亞灣石化區范圍及其上空,包括大亞灣石化區、荃灣港區以及馬鞭洲全部區域及其上空(詳見大亞灣石化區禁飛區域示意圖)。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政策解讀:關于《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大亞灣石化區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