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2-5
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惠州市
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
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指導意見
惠市場監法〔2022〕2號
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科室: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關于建立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機制的工作要求,特別是將對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改革任務落到實處,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惠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附件1),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輕微違法行為的界定
輕微違法行為是指初次違法、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或責令整改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
二、適用原則
?。ㄒ唬﹫猿诌^罰相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過罰相當、程序適當、綜合裁量的原則,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和引導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輕微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誠信經營。
三、適用范圍
對不觸碰安全底線,不涉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等領域,對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等領域和一般生產經營行為全面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執法。
四、適用條件
設置合理“糾錯期”,給予違法行為當事人合理的自我糾錯機會,對列入不予處罰清單中的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作出書面承諾(附件2),承諾接受教育,立即整改。
對《不予處罰清單》之外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綜合考量具體案件各項因素,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也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五、輕微失信行為的包容審慎管理
依據《不予處罰清單》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不納入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范圍。避免企業因上述情形在社會商譽、資格認定、優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響,導致因小過失而貽誤大發展。
六、附則
?。ㄒ唬┍疽庖娙襞c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規定為準。
?。ǘ┰谧匀粸暮Α⑹鹿蕿碾y、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本意見的規定。
本意見由惠州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本意見自2022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附件:1.惠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2版)
2.承諾書
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