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頻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內容 | 責任科室 |
1 | 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673號)第十六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4號)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實施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對已經取得核準批復文件的項目,由核準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對已經備案的項目,由備案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對項目是否依法取得核準批復文件或者辦理備案手續,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核準機關對其核準的項目,應當在項目開工后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 | 在我局核準和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 | 一、對核準項目:100%; 二、對備案項目: 10% | 每年1-2次 | 系統檢查和實地檢查相結合 | 一、對已核準的項目,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抽查檢查: 1.是否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2.需要變更已核準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核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3.是否按時開工建設;未按時開工、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是否按規定辦理延期開工建設手續; 4.是否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二、對已備案的項目,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抽查檢查: 1.是否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屬于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 3.是否按照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進行建設; 4.是否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項目。 | 投資和重點項目科、產業發展科、社會發展科、消費和貿易發展科、基礎設施科 |
2 | 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 | 《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 在我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 | 10% | 每年1-2次 | 系統檢查、書面自查和現實地檢查相結合 | 1.項目是否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各類信息; 2.需要變更已批準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3.已批準項目是否存在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 4.項目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 投資和重點項目科、產業發展科、社會發展科、消費和貿易發展科、基礎設施科 |
3 | 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初審、監管 | 1.《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發改委令第45號)全文 2.《廣東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粵發改規〔2017〕3號)全文 | 我局申報列入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 | 10% | 每年1-2次 | 書面自查和實地檢查相結合 | 一、對未開工項目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抽查檢查: 1.中央資金到位情況; 2.未開工原因; 3.計劃開工時間; 4.下一步工作舉措。 二、對進度滯后項目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抽查檢查: 1.項目建設實際進展情況; 2.中央資金到位、完成、支付情況; 3.項目建設滯后原因; 4.下一步工作舉措。 | 市大灣區辦秘書科、投資和重點項目科、產業發展科、社會發展科、消費和貿易發展科、基礎設施科 |
4 | 地方儲備糧監督檢查 | 1.《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第四條:市發改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 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2.《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依照各自管理職責,依法依規對承儲企業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 | 100% | 每年2次 | 全市性檢查與隨機抽查、季度巡察、專項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 | 1、糧食庫存實物檢查。包括檢查糧食庫存的性質、品種、數量、儲存時間、儲存庫點等情況; 2、糧食庫存賬務檢查。包括檢查保管賬、統計賬和會計賬。分別對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與糧食庫存實物的性質、品種、數量相符情況、和賬實賬相符情況進行核對; 3、庫存糧食質量檢查,按照《政府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要求,重點檢查糧食質量合格率、儲存品質宜存率以及重金屬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況,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的要求判定是否達標合格; 4、儲備糧計劃執行和管理情況的檢查。包括檢查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購銷計劃和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儲備糧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情況,以及執行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有關規定的情況; 5、檢查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情況。 | 倉儲和監督科、儲備和調控科 |
5 | 糧食收購活動監督檢查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第三十八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隨機抽查 | 每年2次 | 隨機抽查、指導縣區糧食管理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 1.糧食收購者遵守糧食法律法規情況; 2.糧食收購者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情況; 3.糧食收購者執行“五要五不準”糧食收購守則情況; 4.糧食收購者開展糧食收購政策宣傳、驗質檢斤、糧款支付、報送收購進度等工作情況; 5.嚴格執行國家糧油質量標準情況; 6.其他依法抽查內容。 | 倉儲和監督科、儲備和調控科 |
6 | 社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第三十八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隨機抽查 | 每年2次 | 隨機抽查、指導縣區糧食管理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 1、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數據情況; 2.商品糧原糧衛生和質量安全情況; 3.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省、市、縣(區)的關規定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情況; 4.其他依法抽查內容。 | 倉儲和監督科、儲備和調控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