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填繪采場邊坡工程平面圖;2、未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3、礦山企業與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與爆破單位簽訂的外包協議未使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文本格式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4〕1號)規定的本文格式;4、礦山員工培訓未按“一人一檔”管理;5、礦山現有從業人員90余人,未按《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6、6.+175m 安全平臺設計寬度 5m,部分實際寬度小于3m;7、采場臨邊道路局部地段車擋高度小于車輪輪胎直徑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