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惠州市勞動保障監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市編〔2016〕18號)有關規定,說明如下:
根據《惠州市勞動保障監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第二點第一項“調整、歸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執法職責”要求:將分散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內設機構、行政執法隊伍、事業單位中的勞動用工、勞動標準、就業、社會保險、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職業技能培訓、勞務派遣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職能交由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機構統一承擔。我市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工作實行“以縣級為主”模式,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第二點第二項“明確市、縣兩級政府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權”要求:市級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機構主要職責是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指導、監督縣(區)開展執法工作;承接轄區內來訪、來電、來信的登記、解釋、轉辦;調查、處理轄區內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重大突發應急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督促上級交辦、轉辦案件的處理;組織開展全市性專項執法工作;協調和指定跨縣(區)域執法;協調市直職能部門配合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勞資糾紛風險預警防范;負責執法人員定期執法資格培訓。縣(區)級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監督檢查區域內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依法處理舉報投訴,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處理突發性應急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具體實施專項執法工作;指導鎮(街)網格前臺工作;開展勞資糾紛風險預警防范。
因此,2021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無處罰強制信息產生,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