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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0-15 10:40:24 來源:惠州市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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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

應急處置方案的通知


惠府辦函〔2024〕8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4日      


惠州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件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預案銜接 

  1.6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指揮體系 

  2.2 市現場指揮部的組成與職責 

  2.3 其他有關單位職責 

  2.4 地方機構職責 

  2.5 應急行動組及其職責 

3 應急響應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 預防和預警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4 事態研判 

  3.5 應急監測 

  3.6 污染源排查與處置 

  3.7 應急處置 

  3.8 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 

  3.9 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 

  3.10 響應終止 

4 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4.2事件調查 

  4.3 總結評估 

  4.4 恢復與重建 

  4.5 保險 

5 應急保障 

  5.1 技術保障 

  5.2 資金保障 

  5.3 物資裝備保障 

  5.4 通信保障 

  5.5 人力資源保障 

  5.6 區域協作 

6 監督管理 

  6.1 方案演練 

  6.2 宣教培訓 

  6.3 監督考核 

  6.4 責任追究 

7 附則 

  7.1 術語解釋 

  7.2 預案修訂 

  7.3 方案解釋部門 

  7.4 方案實施時間 

8 附件 

  8.1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和職責一覽表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指導和規范惠州市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處置工作,建立快速反應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最大限度預防和減輕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試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惠州市部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批復》《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惠州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批復》、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大亞灣開發區部分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方案》的批復、《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東江水量應急調度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1.3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 特別重大水質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

  (1)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或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或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受到特別嚴重影響的;

  (2)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

  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3)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市級以上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其他特別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

  1.3.2 重大水質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

  (1)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或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的;

  (2)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者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主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的;

  (3)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縣(區)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造成跨市級行政區域、入海河口污染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

  (5)其他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

  1.3.3 較大水質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

  (1)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或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2)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3)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內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造成跨區級行政區域影響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

  1.3.4 一般水質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

  (1)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級別的。

  1.4 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全市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核與輻射事件、生物性衛生安全事件除外)的應對工作。

  1.5 預案銜接

  《惠州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是《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子預案專篇。鑒于本預案對下級(區級)預案的指導作用,涉飲用水水源地管理的各縣(區)應按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及本預案的相關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1.6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構建飲用水水源風險防范體系,及時控制、消除污染隱患。

  (2)整合資源、科學預警。整合信息,準確研判,及時公告,實現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預測預判。

  (3)強化能力,充分準備。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預案體系建設,構建完善的應急指揮平臺、聯動機制,強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應急能力。

  (4)分級響應,屬地為主。人民政府領導,分級響應,高效處置,減少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損害,按屬地管理原則,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應急處置產生次生事故。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指揮體系

  當全市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發生后,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并設立市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現場指揮部)。市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全市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以下簡稱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對工作。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市現場指揮部、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供水公司應急機構、專家組和應急隊伍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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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市現場指揮部的組成與職責

  市現場指揮部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生態環境局、惠州海事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市委宣傳部(市人民政府新聞辦):負責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宣傳報道、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市公安局加強互聯網新聞監督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警戒、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負責維護事發地的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群眾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因交通事故引發突發事件的處置;指導做好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市財政局:做好市級應急資金保障,配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做好因突發地質災害次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與應急處置。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較大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監測、調查評估等工作,牽頭協調較大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較大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職責范圍內相關設施的搶險保障,監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應急救援物資、人員撤離、污染物質(包括污水)轉運和道路運輸應急運力的組織等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制定應急運輸保障方案;參與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協調港口危險貨物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

  市水利局:負責配合做好突發水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應急水量調度,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水閘及河道整治工程建設。

  市農業農村局: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或周邊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地的流域內出現大面積水生生物突發死亡情況的應急處置;負責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的農作物、水產品受污染情況的調查鑒定工作并協調處理;負責對事件中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農作物、家畜家禽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后處置等工作。

  市衛生健康局:組織事件現場傷員救治、轉移,統計受傷人員情況,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污染物毒性進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對策建議;為事發地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援。

  市應急管理局:參與危險化學品引發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由生產安全事故引起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統籌協調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會同相關單位做好基本生活物資儲備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事故現場火災撲滅,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搜救,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控制與冷卻,事故后的洗消工作。

  惠州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非漁業、非軍事船舶的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及調查處理。為突發環境事件開展水上環境監測等活動提供船舶、人員等方面支持。

  2.3 其他有關單位職責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將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控制和應急體系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司法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對公職人員在事件處置中的行政執法方面的違法或不當情況實施監督。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的商業儲備供應。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配合市委宣傳部落實突發環境事件相關宣傳工作。

  市國資委:督促可能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所屬國企制定落實環境應急預案,特別是在環境應急預案中設置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專章,做好應急準備,定期進行演練,消除水污染隱患和危害,并參與事件調查處理。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以及受污染食用農產品(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環節,并參與涉及流入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等事件的調查處理。

  市城管執法局:參與由城鎮燃氣、環衛設施等突發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及木本植物物種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林業資源損害的評估和生態恢復重建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密切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周邊的氣象實況,及時提供有關氣象數據;協助完成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評估工作。

  廣東省東江流域管理局:協調配合東江流域重大涉水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

  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編制供水水源水質突發污染應急預案,配合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惠州水文分局:負責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所需水文信息的監測,水文數據的收集、處理。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按權限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2.4 地方機構職責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飲用水源管理單位主管部門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狀態下河道內攔截壩、節制閘、分流溝等工程設施攔截或分流污染水體。

  2.5 應急行動組及其職責

  2.5.1 專家組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成立環境應急專家庫,建立健全專家決策咨詢制度,專家組主要由水污染防治、生態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衛生和飲用水安全、化學品和危廢處理、水文、水利、供水、環境監測、環境評估、環境工程、環境地質等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1)對事故風險源和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和判斷,對事件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協助判別事件類型和等級;

  (2)對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圍、程度、發展態勢作出估計;

  (3)為污染源控制、水利工程調度、水質監測、衛生防疫、供水公司深度凈化等應急處置方案的制定提供技術支持;

  (4)指導事故后評估與應急科研工作。

  2.5.2 事件調查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利局、惠州水文分局、事件影響地人民政府及受影響的供水公司等組成,主要職責是:

  (1)組織調查人員赴現場查找事發原因和污染源,向市環境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切斷污染源和其他控制污染措施的建議,防止污染范圍繼續擴大;

  (2)協助應急監測組開展現場水質監測工作,嚴密監控污染事態發展;

  (3)根據影響范圍和程度向下游發出預警建議,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判斷事件級別和預警級別并向市環境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

  (4)收集、核實現場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市環境應急管理辦公室反饋;

  (5)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

  (6)配合市環境應急管理辦公室做好現場應急管理工作。

  2.5.3 應急監測組

  主要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是:

  (1)按照市環境應急管理辦公室的指示,制訂水環境應急監測方案,并負責應急監測工作的具體組織、部署、實施與質量控制;

  (2)統一協調現場應急監測工作,統一調配應急監測資源,統一管理應急監測數據,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專家組報告應急監測結果。

  2.5.4 供水和調水事務組

  由市水利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事件影響地人民政府及受影響的供水公司等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開展水源凈化、備用水源以及污染物截留與處置等應急工程的建設工作;

  (2)制訂東江、西枝江流域水閘系統的應急調度方案;按照應急處置方案的總體要求,協助上級水利部門和事件影響區域的水利主管部門做好東江、西枝江流域水閘系統的應急調度,最大程度地減小對事件對供水工程的影響。

  2.5.5 交通和安全組

  市公安局牽頭,事件影響地人民政府參與。主要職責是迅速組織警力協助當地警方對危險源周邊區域和事故危害地區實施警戒,實行交通管制,追查處理散布謠言影響社會穩定者,維持社會治安等。

  2.5.6 信息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事件影響地人民政府等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信息收集、整理、報送和新聞發布。

  2.5.7 后勤和醫療保障組

  由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局、事件影響地人民政府組成,各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提供應急處置所需的各種物資及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開展衛生應急救援。

  2.5.8 排查巡查組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水利局、惠州水文分局、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參與。主要職責是根據事件性質及處置工作需要,及時跟進調查事件原因、處置單位履行職責情況、事件損失等方面的意見。

  2.5.9 應急救援隊伍

  由市消防救援支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水務集團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等組成,必要時請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本地消防隊伍為依托,建立或確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具備環保專業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配備先進和充足的裝備。


  3 應急響應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范圍與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范圍保持一致,信息來源、信息收集范圍和途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徑:

  (1)事發地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收集水源地水質異味、異色等突發事件信息,可通過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單位開展的水質監督性監測(常規斷面),常規和預警監控斷面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信息,也可以通過水文氣象、地質災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開展水質預測預警,獲取水質異常信息;

  (2)市生態環境局通過12369熱線、網絡、投訴舉報等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過水源地上游及周邊主要風險源監控獲取的異常排放信息;

  (3)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收集由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對水源地周邊或上游造成影響的信息;負責地質災害引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

  (4)市水利局負責收集枯水期取水引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信息;

  (5)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收集因交通運輸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對水源地周邊或上游造成影響的信息;

  (6)市衛生健康局負責收集因水源性致病病原體引發的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信息;

  (7)飲用水水源地周邊或上游所在地發現的死亡畜禽,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收集、處理并溯源,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8)市氣象局負責提供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的氣候信息;

  (9)惠州水文分局負責收集飲用水源地的水位、流速、流量異常的水文信息。

  (10)各相關企事業單位應認真落實主體責任,負責通過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查和風險評估收集預警信息,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防患于未然。

  3.1.2 信息研判與會商

  市現場指揮部以及應急專家組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核實和研判,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體內容如下:

  (1)市現場指揮部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蛉罕娕e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應第一時間開展信息研判和會商;

  (2)第一時間對獲取的信息,核實真實性;

  (3)必要時會同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應急監測或補充調查,核實信息的準確性,同步通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4)市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信息進行預判分析后,及時上報惠州市人民政府?;葜菔腥嗣裾⒓唇M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組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和影響程度。

  3.2 預防和預警

  3.2.1 預防工作

  3.2.1.1風險源清查與排除

  (1)縣(區)人民政府須按照《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位于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非法企業和設施進行清理整頓。

  (2)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開展全市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風險源調查,建立重點風險源動態數據庫,并與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共享數據庫。調查對象包括影響水源地水質和生態環境的主要排污口、水閘、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養殖業污染源等,重點調查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企事業單位;調查內容包括有毒有害危險品的性質、數量和存放位置,各類污水排放量、排放方式、處理量和處理率,主要污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排放去向,水閘的運行調度方式等。

  (3)對于調查明確的重點污染風險源,市和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成相關企業制定突發環境事故應急方案,并采取有效的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輸送管線等特殊設施,確需穿越水源的,必須配套泄漏預警及風險防范措施,編制專項應急方案。

  3.2.1.2 風險防范措施

  (1)公安、交通、海事、公路和城市建設管理等部門以及高速公路公司應根據職責,加強流動風險源管理。在跨水源地的橋梁兩端設置安全提示牌、減速標志和減速帶,橋梁兩端設置應急收集池等應急防護措施;對跨水源地的橋梁兩側和因交通事故可能直接危及水源地安全的路段設置安全護欄。責令流動源單位落實專業運輸車輛、船舶和運輸人員的資質要求和應急培訓。

  (2)禁止運輸劇毒物品的車輛、船只進入飲用水源保護區;禁止載運危險貨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船只進入飲用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及其他影響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車輛進入水源保護區,需進入的車輛須經公安部門批準,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等設施。

  (3)對于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交通干線(包括市政道路、公路、高速公路、鐵路等)或跨越東江干流及西枝江、沙河等河流的橋梁,其所屬管理部門負責修編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市公安局指導做好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工作。

  (5)市交通運輸局修編完善惠州市交通運輸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急方案,督促惠州市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依照公安部門通告限行規定要求,嚴格遵守行車路線,建立健全穿越水源地交通運輸管理制度和應急聯動機制。

  (6)市水利局牽頭制訂保障東江和西枝江水源地水質安全的水利工程應急調度方案并提請上級相關部門批準施行,建立聯動機制。

  (7)水務集團負責修編完善管轄范圍內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協助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的應急搶險工作,保證供水安全。

  (8)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做好因突發地質災害次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與應急處置。

  (9)惠州海事局加強船舶的管理,禁止船舶在內河水域載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不得在內河水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

  (10)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修編完善城市供水系統應急方案,組織、指導、監督供水公司落實應急方案、搶險方案,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3.2.1.3水質安全保障措施

  (1)縣(區)人民政府應依法嚴格落實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統籌協調轄區內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使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2)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大污染源監管力度,推進東江、西枝江污染綜合整治工作。

  (3)市水利局負責盡快完善東江、西枝江沿岸一級支流闡控系統:指導和督促鄉鎮供水廠完善水質應急處理設施和物資保障,強化進水水質深度處理能力。

  (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屬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督促城市供水公司完善水質應急處理設施和物資保障,強化進水水質深度處理能力。

  (5)水務集團應加強取水口水質實時監測和生物毒性檢測,建立水陸兩棲巡邏隊伍,配備動態監控設備和取水口應急處理設施(如圍油欄、吸油氈、活性炭等),制訂應急方案,在應急隊伍進場前做預防性處理。

  3.2.2 預警分級

  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1)Ⅰ級(紅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

  (2)Ⅱ級(橙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

  (3)Ⅲ級(黃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

  (4)Ⅳ級(藍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藍色預警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發布。

  3.2.3 預警的啟動條件

  3.2.3.1紅色預警啟動條件

  下列情形均可作為紅色預警啟動條件。

  (1)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2)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4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米的陸域或水域。

  (3)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理化指標異常。

  ①在二級保護區內,出現自動站水質監測指標超標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經實驗室監(復)測確認的;

  ②在二級保護區上游8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污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③在二級保護區上游4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重點湖庫水質和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水體發生水華災害事件水質監測數據判別參考如下:葉綠素a濃度大于100mg/m3,溶解氧(DO)濃度小于3mg/L或其溶解飽和度大于160%,或者水體藻類密度(藍綠藻密度)大于3×107個/L;

  (4)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感官性狀異常,即水體出現異常顏色或氣味的。

  (5)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生態指標異常,即水面出現大面積死魚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并經實驗室監測后確認的。

  3.2.3.2橙色預警啟動條件

  下列情形均可作為橙色預警啟動條件。

  (1)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可能由于自然災害引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2)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8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200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信息研判,判斷污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3)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重點湖庫水質和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水體水質有發生水華災害事件的趨勢。水質監測數據判別參考如下:葉綠素a濃度大于30mg/m3、溶解氧(DO)濃度小于4 mg/L、其溶解飽和度大于120%或者水體藻類密度(藍綠藻密度)大于5×106個/L。

  3.2.3.3黃色預警啟動條件

  下列情形均可作為黃色預警啟動條件。

  (1)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內12小時流程范圍外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超過400米的陸域或水域。

  (2)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重點湖庫水質和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水體水質有發生水華災害事件的趨勢。水質監測數據判別參考如下:葉綠素a濃度大于20mg/m3、溶解氧(DO)濃度小于4.5mg/L、其溶解飽和度大于110%或者水體藻類密度(藍綠藻密度)大于3×106個/L。

  3.2.3.4藍色預警啟動條件

  下列情形均可作為黃色預警啟動條件。

  (1)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內16小時流程范圍外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超過600米的陸域或水域。

  (2)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重點湖庫水質和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水體水質有發生水華災害事件的趨勢。水質監測數據判別參考如下:葉綠素a濃度大于8mg/m3、溶解氧(DO)濃度小于5mg/L、其溶解飽和度大于100%或者水體藻類密度(藍綠藻密度)大于1.8×106個/L。

  3.2.4 發布預警和預警級別調整

  3.2.4.1 發布預警

  (1)發布制度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預警信息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惠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單位及宣傳部門負責制作,并按規定程序報市應急指揮部后,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預警信息。

  (2)發布內容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咨詢電話等。

  (3)發布途徑

  預警信息經批準同意后,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宣傳部門協助協調媒體做好相關新聞報道工作。

  3.2.4.2 預警級別的調整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時更新發布預警信息。

  3.2.5 預警行動

  一般發布橙色、黃色及藍色預警時,僅采取預警行動;發布紅色預警時,在采取預警行動的同時,應啟動應急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后,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并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到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能夠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相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3)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4)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應急狀態,應急監測組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在水廠斷面及水源各支流斷面開展應急監測,初步確定污染范圍、污染程度和主要超標污染物,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及時開展可能需要的飲用水源調度工作,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針對水質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終止可能導致危險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3.2.6 預警解除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已發布預警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 信息報告程序

  (1)發現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關人員和責任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及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對于可能造成跨市級行政區域污染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向有關省人民政府部門、可能受影響的地市報告或通報情況。

  (2)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所屬行政區域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發現或得知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立即進行核實,了解有關情況。經過核實后,第一時間向市應急指揮部及市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

  (3)市生態環境局先于駐縣(區)生態環境分局獲悉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駐縣(區)生態環境分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

  (4)特殊情況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有關責任單位和部門應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3.3.2 信息通報程序

  對經核實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接報的有關部門應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通報的部門至少應包括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市衛生健康局等部門;根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和情景,還應通報市消防救援支隊(遇火災事故)、市交通運輸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處置)、市公安局(遇火災爆炸、道路運輸事故)等部門。其他部門接到相關報告的,應及時通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應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3.3.3 信息報告和通報內容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報告上應注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等級。如果發生初期無法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確認等級時,報告上應注明初步判斷的可能等級。隨著事件的續報,可視情況核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并報告應報送的部門。

  3.4 事態研判

  發布預警后,市現場指揮部迅速組建參加應急指揮的各個工作組,跟蹤開展事態研判。專家組及相關應急工作組成員應根據事故點下游沿河水利設施工程情況、判斷污染物進入河流的數量及種類性質、事故點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潔水情況)、發生水華的水域面積及程度、距離水源地取水口的距離和可能對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備用水源地情況,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置;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

  事態研判的結果,應作為制定和動態調整應急響應有關方案、實施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和應急處置的重要基礎。

  初判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后,由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應對工作。市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配合省環境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初判發生較大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后,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應對工作。

  發生一般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必要時可要求市應急指揮部指導、協助應對。

  3.5 應急監測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5.1開展應急監測程序

  事件處置初期,應按照市現場指揮部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設置監測點位(斷面)、確定監測頻次、組織開展監測、形成監測報告,第一時間向市現場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

  事件處置中期,應根據事態發展,如上游來水量、應急處置措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監測點位(斷面)和監測頻次。

  事件處置末期,應按照市現場指揮部命令,停止應急監測,并向市現場指揮部提交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3.5.2制定應急監測方案

  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市衛生健康局、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監測機構配合,現場處置組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在發生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第一時間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

  應急監測原則和注意事項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

  (1)監測范圍。應盡量涵蓋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范圍,并包括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和污染物本底濃度的監測區域。

  (2)監測布點和頻次。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必要時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取水口、農灌區取水口處設置監測點位(斷面)。應采取不同點位(斷面)相同間隔時間(視實際情況而定)同步采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污染帶移動過程。

  ①針對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②針對流動源、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事發區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③水華災害突發事件若發生在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應對取水口不同水層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3)現場采樣。應制定采樣計劃和準備采樣器材。采樣量應同時滿足快速監測、實驗室監測和留樣的需要。采樣頻次應考慮污染程度和現場水文條件,按照應急專家組的意見確定。

  (4)監測項目。通過現場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樣品分析等途徑,確定主要污染物及監測項目。監測項目應考慮主要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有條件的地區可同時開展水生生物指標的監測,為后期損害評估提供第一手資料。

  (5)分析方法。具備現場監測條件的監測項目,應盡量在現場監測。必要時,備份樣品送實驗室監(復)測,以確認現場定性或定量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6)監測結果與數據報告。應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范進行數據處理。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報出。監測結果可采用電話、傳真、快報、簡報、監測報告等形式第一時間報告市現場指揮部。

  (7)監測數據的質量保證。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樣品采集、現場監測、實驗室監測、數據統計等環節,都應有質量控制措施,并對應急監測報告實行三級審核。

  3.6 污染源排查與處置

  3.6.1 明確排查對象

  當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污染物來源不確定時,應急監測組應根據特征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針對不同類型污染物的排查重點和對象如下:

  (1)有機類污染:重點排查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業企業,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2)營養鹽類污染:重點排查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農村居民點、醫療場所等,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農藥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污染、醫療廢水處理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3)細菌類污染:重點排查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戶)、農村居民點,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醫療場所、農村生活污染的異常情況。

  (4)農藥類污染:重點排查果園種植園(戶)、農田種植戶、農灌退水排放口,調查農藥施用和流失的異常情況。

  (5)石油類污染:重點排查運輸車輛、加工和存貯的工業企業,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6)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重點排查?;愤\輸車輛。

  3.6.2 切斷污染源

  應急監測組負責對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地域范圍內的污染源實施切斷;對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地域范圍外的污染源,按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進行處置。

  處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

  (1)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盡快采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

  (2)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置圍堰、閘壩攔截、油氈吸附、圍油欄等方式,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并收集污染物。

  (3)啟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污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污染物在陸域蔓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物進行回收處置。

  (4)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污染物進行處置。

  3.7 應急處置

  3.7.1 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事發地各鎮應當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先行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現場處置方案由市現場指揮部制訂,現場處置要立足于徹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遺留后患,依靠科技和專家力量,盡可能控制和縮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擴散、蔓延范圍,把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1)專家組、事件調查組及應急監測組迅速趕赴現場鑒定、識別、核實造成污染的種類、性質、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響范圍和邊界,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2)應急監測組采取一切控制措施如切斷泄漏源、關閉閘門、設置圍堰、打撈污染物、調水引流、人工增雨、水體增氧等減小或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圍、程度。

  (3)當確定飲用水水源受污染時,供水和調水事務組適時啟動供水應急預案,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凈化效果。保障出廠自來水水質達標,必要時采取聯網供水、限水、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處理措施,啟用應急備用水源地,使用地下水應急供水、供應純凈水等措施保證飲用水安全。

  (4)當水源保護區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時,后勤和醫療保障組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對因飲用水源污染可能導致的疾病、疫情進行應急處置。

  (5)后勤和醫療保障組保證應急物資和經費及時到位。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協調縣(區)人民政府及時調集應急物資和籌集應急經費。

  (6)交通和安全組應做好污染區域的現場保護、隔離、交通疏導和人員疏散。

  (7)信息宣傳組應把握全市的輿論導向,指導各新聞單位做好相關報道工作。

  現場處置方案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應急監測、污染處置措施、物資調集、應急隊伍和人員安排、供水單位應對等。

  根據污染特征,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處置措施如下:

  (1)水華災害突發事件。對一級、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華發生區域,采取物理方法減少和控制藻類增長;有條件的,可采用生態調水的方式,通過增加水體擾動控制水華災害。藻類污染物的處理一般需要綜合處置,對于藻類細胞本身,可以通過改性黏土吸附沉降或者利用構筑物氣浮等物理手段去除,也可通過預氧化對藻類細胞滅活的方式去除,對嗅味物質、藻毒素等藻類代謝產物,宜采取氯、高錳酸鉀、過氧化氫等氧化劑與粉末活性炭吸附單獨或組合使用進行控制。

  (2)水體內污染物治理、總量或濃度削減。根據應急專家組等意見,制定綜合處置方案,經市現場指揮部確認后實施。一般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學方法,或利用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可以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力爭短時間內削減污染物濃度。市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對水源地匯水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減產、限產等措施,削減水域污染物總量或濃度。

  (3)應急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在河道內啟用或修建攔截壩、節制閘等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通過導流渠將未受污染水體導流至污染水體下游,通過分流溝將污染水體分流至水源保護區外進行收集處置;利用前置庫、緩沖池等工程設施,降低污染水體的污染物濃度,為應急處置爭取時間。

  3.7.2供水保障

  各飲用水源管理單位負責建立與各自來水廠的聯系途徑,明確與各自來水廠通報聯絡的工作人員姓名和聯系電話。向各自來水廠通報應急監測信息,并在啟動預警時第一時間通知供水單位。

  各自來水廠和其主管部門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及時采取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應急措施,并加強污染物監測,待水質滿足取水要求時恢復取水和供水。無備用水源的,應使用應急供水車等設施保障居民用水。

  3.8 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不同類別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加強本轄區內應急救援物資的生產、儲存、調撥體系建設。

  市現場指揮部根據處置方案調集應急物資、應急裝備并啟用相應的應急設施。

  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

  (1)對水體內污染物進行打撈和攔截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救援打撈設備、油氈、圍油欄、筑壩材料、溢出控制裝備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中和劑、滅火劑、解毒劑、吸收劑等。

  (3)移除和攔截移動源的裝備和設施,如吊車、臨時圍堰、導流槽、應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運和攔截的裝備和設施,如格柵、清運車、臨時設置的導流槽等。

  (5)針對水華災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產生條件、清除藻類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增氧機、除草船等。

  (6)對污染物進行攔截、導流、分流及降解的應急工程設施,如攔截壩、節制閘、導流渠、分流溝、前置庫等。

  市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主要來源于市生態環境局應急物資、各水庫應急物資倉庫及部分企事業單位應急物資庫,物資包括救生艇、吸油氈、吸油索、吸油拖攬、微普緊急泄漏處理液、除藻劑、防護服、椰殼活性炭、消油劑噴灑裝置、液壓推車、砧板、聚丙烯酰胺、明礬、石灰、漂白粉、焦亞硫酸鈉、氫氧化鈉、次氯酸鈉、碳酸氫鈉等。

  3.9 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統一發布工作,嚴禁任何個人以任何形式發布任何相關的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在事件發生后的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及時準確、主動引導,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人民政府應對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3.10 響應終止

  3.10.1 響應終止的條件

  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在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經環境監測、衛生防疫等部門監測,正式對環境無潛在污染,對人畜無危害后,應當結束應急響應,恢復社會秩序。符合以下條件時,即滿足影響響應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消除;

  (2)水源地取水口水質已經穩定達到事件發生前的水平,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水源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3.10.2 響應終止的程序

  (1)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決定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批準;

  (2)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向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響應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市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市現場指揮部應根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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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工作路線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1)應急響應結束后,要采取或者繼續實施環境監測、污染治理等應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環境污染,并做好宣傳疏導以及危機干預等工作,消除群眾的恐懼情緒,維護社會穩定。

  (2)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受傷、中毒的重癥傷病人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資源,支持事發區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3)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各有關單位應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補償管理暫行辦法》,對應急處置期間的征用、生產、購銷等事項辦理財務結算和補償等事宜;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實施征用的單位要按照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4)參加應急處置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恢復和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2 事件調查

  負責處置工作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評估,組織有關專家、部門和技術機構查明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發生原因、經過和造成的損失,總結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對應急處置過程進行評價,并就后續的生態環境修復工作進行綜合評價;指導有關部門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事發單位制訂改進措施,防范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4.3 總結評估

  (1)應急響應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調查評估,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報告。

  (2)水源地突發環境事故市現場指揮部及有關成員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總結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對本部門應急方案進行修正。

  4.4 恢復與重建

  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基本控制或消除后,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宣布結束應急響應,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災害監控、污染治理、宣傳疏導以及心理危機干預等必要措施,防治次生、衍生事件。

  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區的范圍進行科學評估,組織編制恢復重建規劃,在力量不足時請求上級人民政府支持恢復與重建工作。

  4.5 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為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5 應急保障

  5.1 技術保障

  (1)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與各類應急專家加強聯系,與省市應急專家庫管理部門加強溝通,確保在啟動預警前及事件發生后能迅速組成專家組,及時到達現場,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服務;

  (2)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條件成熟時通過市場化方式,委托當地有應急處置能力的環保技術單位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處置。

  (3)建議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聘請專業研究機構建立“市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預警與應急決策支持系統”,為事件預警和應急決策提供高效的科學工具;

  (4)建議由市水利局牽頭組織專業研究機構制定“東江、西枝江水源地水質應急水利調度方案”,通過東江、西枝江流域的水利設施的綜合調度,達到減少污染保障水源地水質安全的目的。

  5.2 資金保障

  各級市現場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根據本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的需要,編制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能力建設規劃,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局審批后執行。

  各供水公司也應安排其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裝備、物資籌備、應急演練及能力建設資金,納入年度預算。

  5.3 物資裝備保障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應加強對水源地重點污染風險和水源地水質監控能力建設,增加在線監測、快速檢測儀器及裝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時能有效應對。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應加快水源地特別是東江西枝江流域水源地建設水質在線監測儀,裝備快速監測儀等監測設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能力,保證在發生水質污染事件時能有效應對。

  各供水公司應加強取水口水質實時監測,配套建設水質監測站,東江和西枝江流域水源地以及其他有條件的水源地應建立水陸兩棲巡邏隊伍,配備動態監控設備和取水口應急處理設施(如圍油欄、吸油氈、活性炭等),在應急隊伍進場前做預防性處理。另外,各供水公司也應推進建設生物毒性監測實驗室。

  其他應急成員單位和專業應急隊伍應增加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設備,保證在發生水質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范和處置。

  5.4 通信保障

  地方各級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市現場指揮部、各供水公司負責人,以及其他應急人員須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應急值班電話24小時保持暢通,節假日須安排人員值守。要充分發揮信息網絡系統的作用,確保應急時能迅速調動有關人員、物資到位。應急值班由縣(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安排。

  5.5 人力資源保障

  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以地方環境監測站為基礎,組建一支訓練有素、業務熟悉、召之即來、來之能戰的高素質水質污染事件應急監測隊伍;

  強化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與有污染處置能力的企業合作,提高污染處置能力。建立與省生態環境廳、科研院所和高校合作機制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交流機制,定期更新咨詢專家組人員,確保應急期間能及時得到調用有經驗的水污染事件應急專家參與技術指導與救援工作。

  5.6 區域協作

  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區域合作與聯動,建立健全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動機制。


  6 監督管理

  6.1 方案演練

  各有關單位,按照本方案和相關專項方案的要求,積極參與由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的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方案演練制度,每一到兩年至少組織一次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演練,并對環境應急方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以檢驗應急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組織對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專項應急方案進行修訂。

  6.2 宣教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方案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水質污染事件應急隊伍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監測、檢驗、預報、處置等專門人才。

  6.3 監督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負責落實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方案體系中規定的職責。

  對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應急方案的制定執行情況、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等,應建立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同時,應建立對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的審計監督制度。

  6.4 責任追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6.4.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6.4.2 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2)未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未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7 附則

  7.1 術語解釋

  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是指:有毒有害物質在生產、倉儲、運輸過程發生事故泄漏或偷排漏排等情況,可能影響到飲用水源水質的事件;企業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事故造成大宗污水外排,可能影響到飲用水源水質的事件;取水口周邊集水區積聚的污染物突然大量泄入水體,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事件;水源水缺氧、水華等其他可能危及供水水質安全的事件。

  先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采取的緊急措施。

  后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

  環境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方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7.2 預案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3 方案解釋部門

  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修訂,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

  7.4 方案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0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惠州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的通知(惠市環〔2020〕45號)中《惠州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同時廢止。


  8 附件

8.1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和職責一覽表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組成

日常職責

應急職責

總指揮

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

副市長

(1)貫徹執行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項要求;

(2)組織編制、修訂和批準水源地應急預案;

(3)指導加強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4)協調保障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

(1)發生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親自(或委托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進行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2)貫徹執行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指令;

(3)按照預警、應急啟動或終止條件,決定預案的啟動或終止;

(4)研判突發環境事件發展態勢,組織制定并批準現場處置方案;

(5)組織開展損害評估等后期工作。

副總指揮

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1)協助總指揮開展有關工作;

(2)組織指導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3)指導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

(1)協助總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2)根據分工或總指揮安排,負責現場具體指揮協調;

(3)負責提出有關應急處置建議;

(4)負責向場外人員通報有關應急信息;

(5)負責協調現場與場外應急處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負責協調保障居民用水;

(7)處置現場出現的緊急情況。

成員

單位

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市委宣傳部)

/

負責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宣傳報道、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市公安局加強互聯網新聞監督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

成員

單位

市生態

環境局

(1)組織編制、修訂水源地應急預案;

(2)負責水源地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開展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3)組織開展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

(4)負責水源地日常監測,及時上報并通報水源地水質異常信息;

(5)開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和管理,督促檢查各飲用水源管理單位對各類飲用水源突發事件應急準備的落實工作。

(6)指導各飲用水源管理單位編制內部的飲用水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飲用水源安全。

負責組織實施較大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監測、調查評估等工作,牽頭協調較大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較大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

成員

單位

市應急

管理局

依據法定職責開展工作。

參與危險化學品引發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由生產安全事故引起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統籌協調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做好基本生活物資儲備工作。

成員

單位

市水利局

(1)負責指導水源地水利設施建設和管理;

(2)指導應急水源的建設;

負責配合做好水質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應急水量調度,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水閘及河道整治工程建設。

成員

單位

市農業

農村局

/

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或周邊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地的流域內出現大面積水生生物突發死亡情況的應急處置;負責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的農作物、水產品受污染情況的調查鑒定工作并協調處理;負責對事件中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農作物、家畜家禽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后處置等工作。

成員

單位

市消防救援支隊

/

負責事故現場火災撲滅,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搜救,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控制與冷卻,事故后的洗消工作。

成員

單位

市衛生

健康局

/

市衛生健康局:組織事件現場傷員救治、轉移,統計受傷人員情況,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污染物毒性進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對策建議;為事發地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援。

成員

單位

市公安局

/

負責事故現場警戒、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負責維護事發地的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群眾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因交通事故引發突發事件的處置;指導做好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成員

單位

市城管執法局

/

參與由城鎮燃氣、環衛設施等突發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成員

單位

廣東省東江流域管理局

/

協調配合東江流域重大涉水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

成員

單位

市交通

運輸局

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跨越水源保護區道路橋梁的日常應急管理工作,建設維護道路橋梁應急工程設施。

負責應急救援物資、人員撤離、污染物質(包括污水)轉運和道路運輸應急運力的組織等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制定應急運輸保障方案;參與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協調港口危險貨物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

成員

單位

市氣象局

及時上報、通報和發布暴雨等氣象信息。

負責密切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周邊的氣象實況,及時提供有關氣象數據;協助完成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評估工作。

成員

單位

市財政局

負責保障本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經費(包括應急演練、應急物資儲備、應急器材購置與維護、應急培訓、搶險救援等經費)。

做好市級應急資金保障,配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成員

單位

縣(區)人民政府

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辦事機構,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1)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飲用水源管理單位主管部門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狀態下河道內攔截壩、節制閘、分流溝等工程設施攔截或分流污染水體。

成員

單位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協調有關單位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成員

單位

市司法局

/

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對公職人員在事件處置中的行政執法方面的違法或不當情況實施監督

成員

單位

市發展改革局

/

負責將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控制和應急體系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成員

單位

市商務局

/

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的商業儲備供應

成員

單位

市市場監管局

/

負責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以及受污染食用農產品(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環節,并參與涉及流入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等事件的調查處理

成員

單位

市林業局

/

負責陸生野生動物及木本植物物種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林業資源損害的評估和生態恢復重建工作

成員

單位

市國資委

/

督促可能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所屬國企制定落實環境應急預案,特別是在環境應急預案中設置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專章,做好應急準備,定期進行演練,消除水污染隱患和危害,并參與事件調查處理

成員

單位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

配合市委宣傳部落實突發環境事件相關宣傳工作

成員

單位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負責職責范圍內相關設施的搶險保障,監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

成員

單位

市自然資源局

/

配合做好因突發地質災害次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與應急處置

成員

單位

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及各區供水部門

負責供水單位日常管理工作,對供水單位水質異常現象進行調查處理,及時上報并通報供水單位水質異常信息

編制供水水源水質突發污染應急預案,配合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成員單位

惠州海事局

負責受污染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負責組織協調非漁業、非軍事船舶的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及調查處理。加強船舶的管理,禁止船舶在內河水域載運由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不得在內河水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

成員單位

惠州水文分局

/

負責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所需水文信息的監測,水文數據的收集、處理

惠州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

/

按權限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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