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
征地體制明確征地工作職責的通知
惠府辦〔2016〕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征地管理工作,依法規范征收征用土地(以下統稱征地)行為,確保土地監管法律法規和土地利用規劃的有效實施,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征地體制和明確征地工作職責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政府統一征地
征地工作關系到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利益,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大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征地工作實行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縣、區人民政府(包括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組織實施的征地體制。禁止其他組織或個人征地。
二、明確征地工作職責,嚴格落實征地責任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職責。
1.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完善征地工作細則;
2.按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征地工作,確保用地單位無障礙施工;
3.對征地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組織相關部門依法調處;
4.負責指導、監督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分配和使用征地補償款;
5.縣人民政府負責發布轄區內的征地預公告(公告),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發布征地預公告(公告)。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1.根據縣、區人民政府的征地工作安排,在縣、區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實施轄區內的征地工作,組織本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城建執法監察等有關單位對擬征土地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安置人數的核實和地上青苗、附著物(包括需評估補償的項目)權屬、種類、數量、結構、合法性等的調查核實、丈量、清點、標圖、拍照、登記造冊、審查確認,并對其結果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
2.負責征地補償的原始表登記確認,組織各方在補償登記表上簽章確認及相關公示工作;
3.負責組織轄區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征地協議書;
4.負責被征土地地上附著物的清理;
5.負責預防和打擊擬征土地上違法搶種、搶建等行為;
6.監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補償款,依法協調征地留用地的初步選址,向市或縣(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提出留用地選址建議,協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留用地的相關手續;
7.負責宣傳、動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合開展征地相關工作;
8.負責編制征地補償預算并報送國土資源部門,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對擬征地范圍在發布公告后進行拍照錄像、測繪放樁;
9.負責對用地紅線范圍進行權屬調查,細劃所涉村組的界線并審核其土地面積提交國土資源部門;
10.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的審核工作。
(三)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1.擬訂征地預公告(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市或縣人民政府審批;
2.負責征地的受理、審查,組織項目用地范圍的地形現狀測繪、出圖及定界放樁,根據鄉鎮(街道)權屬調查結果及細劃的村組界線,審核確定村組界線、征地面積和制作征地紅線圖、征地協議書;
3.負責組織征地聽證工作;
4.指派屬地國土資源所與屬地鄉鎮(街道)一起進行現場清點、丈量、調查、核實、登記,負責對鄉鎮(街道)報送的征地補償登記表中的補償標準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核;
5.負責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協議書,支付征地補償費;
6.負責向用地單位發出預存征地補償款通知及本級征地資金的請撥、稅費的收繳、清算和撥付等工作;
7.負責留用地指標核定,協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留用地選址及相關手續,提請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對留用地及拆遷安置房選址給予確認;
8.負責征地政策法規的宣傳、業務培訓及督促檢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征地工作情況;
9.負責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補償項目評估報告書進行審核,并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查。
(四)市、縣(區)相關部門職責。
1.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省和市的規定,審批、核準、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工作,協助、配合國土資源部門、鄉鎮(街道)進行留用地及拆遷安置房的初步選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請的留用地選址及拆遷安置房用地進行確認及用地紅線圖的劃定;
3.林業部門:負責做好征收林地的審查、報批等工作;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情況,確定應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人數及出具征地社保審核意見書,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預留資金的管理和被征地農民勞動技能培訓等工作;
5.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項目征地資金的籌集,對宗地的征地補償預決算及有關工程投入在國土資源部門初審后進行審核,資金的撥付及監督管理,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書在國土資源部門初審后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等工作;
6.審計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相關規定對征地資金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五)項目建設單位職責。
1.配合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共同做好征地工作,負責完成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提供準確的征地需求范圍圖;
2.項目啟動前,按國土資源部門要求預存征地補償款,確保征地補償資金落實到位;
3.派出工作小組全程參與征地拆遷工作,確保征地工作的推進和順利完成。
三、征地工作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征地任務的完成。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管轄與征地工作相統一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組織領導,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征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負責依法按時完成各自轄區內的征地任務,并確保征地政策執行到位,征地補償費到位,被征地農民安置到位,征地程序執行到位。
市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林業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加強對征地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征地法規、政策措施正確實施。
國家、省、市重點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列入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標完成內容,各縣、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和檢查督促,確保征地工作的順利推進和按時完成。市政府督查辦要加強督促檢查,并及時通報征地任務完成情況。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征地,要視情況開展各項督查督辦。
(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各級、各有關部門在征地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好國家、省和市有關征地補償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標準,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必須按實名支付制度及時、足額兌付征地補償款,不得截留、挪用、占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款和青苗、地上附著物權利人的補償款。
(三)加強征地信息公開制度。
做好征地信息公開是加強征地管理,保障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重要渠道。各級、各有關部門在征地工作中,必須依法公開征地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征地預公告(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留用地選址方案等相關征地信息文件,進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征地體制明確征地職責的通知》(惠府辦〔2007〕16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