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惠州市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民〔2016〕105號
各縣(區)黨委、人民政府: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監督機制”的部署,落實全國、省、市有關基層工作會議要求,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村務監督機制,加強和規范全市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推動農村基層治理規范化、法治化,根據《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監察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粵民發〔2015〕9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惠州市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和市委基層治理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監察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中國共產黨組織領導下的村務監督機制,規范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保障村民管理自己事務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農村基層治理機制,促進農村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和《廣東省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農村基層民主自治的群眾監督組織,監督村務決策、執行、公開,監督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主動收集和認真受理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意見建議,接受村民監督。
村務監督委員會獨立行使監督權,不直接參與具體村務和經濟事務的決策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接受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導、監督。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牽頭本行政區域內村務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村務監督工作的再監督,對黨員干部違紀問題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違紀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嚴肅問責。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村務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組織設置及保障
第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3至5人組成。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接受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人正派,無違法亂紀行為;
(三)依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時間居住在本村;
(四)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及基層各項涉農政策,熟悉村情,熱心公益,協調議事能力強;
(五)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村內黨員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近親屬、村文書、村報賬員等村務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名稱統一為:
××市××區(縣)××鄉鎮××村村務監督委員會。
村務監督委員會銜牌的規格、樣式和制發參照村民委員會銜牌規格、樣式和制發的相關規定執行。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銜牌懸掛在村民委員會銜牌之后。
第六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印章的模式、制發、使用、保管、追責等參照村民委員會印章的相關規定執行,公章使用限于履行工作職責時使用,由主任、委員“雙人雙鎖”保管。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將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補貼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補貼按照村“兩委”成員補貼標準(不包含通訊補貼)的四分之一計算。
全市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補助按省的規定納入省保障地區,具體補助標準按照省的相關政策執行。市、縣(區)承擔部分及市村務監督委員會補貼標準高于省統一保障補助標準部分,由市、縣(區)按照1∶1的比例負擔,市按平均每村3人給予補貼,超出3人部分由縣(區)自行制定實施細則明確資金來源。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辦公經費納入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兩委”)辦公經費中統籌解決。有條件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縣(區)的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補貼的財政預算標準。
第八條 鄉鎮黨委、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村“兩委”為村務監督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辦公設備和辦公場所,保障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集中辦公,辦公場所整潔、安全。
第九條 鄉鎮召開的涉及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工作內容的重要會議,要通知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參加;上級發至村“兩委”的涉及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工作內容的有關文件,要同時發給村務監督委員會,以保證村務監督委員會知情監督。
第十條 依法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外,村民委員會有關村級資金開支、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按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簽署意見及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含三分之二)簽名確認,并蓋章后,鄉鎮方可受理。村級財務支出憑據,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村務監督委員會印章后方可報銷入賬。
第十一條 村務公開內容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簽署意見并蓋章后方可進行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要保證公開的及時性和真實性。
第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級經濟事項和事務有疑問的,可按規定到鄉鎮查閱本村賬據和與本村事務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受到無理阻撓導致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或者其成員受到打擊報復的,可以向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或者村黨組織反映情況,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或者村黨組織應當制止與糾正,并依法處理,保證、保障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正常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職責及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議定事項。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執行情況,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情況,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情況,村級各項收支、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使用、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村務管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正確履行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三)主動收集并認真受理村民的意見建議,及時向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四)在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的組織、指導、監督下,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民主評議對象的履職情況公開進行民主評議;
(五)應當由村民委員會依法召集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而村民委員會不組織召集,或擅自作出決定并拒絕更正的,可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表決。
第十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監督農村經濟社會事務民主決策。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列席村務和經濟事務各類會議、農村基層組織聯席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農村社區公共服務機構有關會議等,主要監督村務按照“五民主五公開”[1]工作法、班子聯席會議、黨群聯席會議等規定程序進行決策的情況,及時發現違反決策程序的行為。
(二)監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流轉交易管理。加強對政府投入“三農”改革發展的資金、村組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現金和銀行存款)、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發生的資金、農村集體所有的建筑、設備等固定資產和基礎公益設施、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它資產、法律法規規定屬農村集體所有或由集體使用的土地、山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產權流轉交易行為、建設項目招投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經濟活動的監督,確保農村集體“三資”按有關政策進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公開交易。監督制定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對村級財務事項按月進行審查。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的票據不得入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可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配合鄉鎮按規定組織會審、檢查農村集體“三資”及相關經濟活動事項,參與鄉鎮對村級組織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三)監督村務公開制度落實。對村務公開的事項、內容、時間、程序和形式進行民主監督,重點是監督村級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村務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含三分之二)在公開內容上簽名確認。對公開事項存有異議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十日內予以答復和處理。
(四)監督農村工程項目實施。加強村、組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督,對村、組兩級工程項目從立項、招投標、建設施工、質量驗收到資金預決算以及支付等進行全過程監督。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反映,并督促和協助抓好整改,必要時,向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反映。
(五)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和由村民或者村集體等承擔誤工補貼人員廉潔履職。督促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農村社區公共服務機構人員和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人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發現上述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村黨組織、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反映,并協助進行調查。參與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和由村民或者村集體等承擔誤工補貼人員年終考核考評工作,在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的組織、指導、監督下,在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上主持對上述人員公開進行民主評議。
(六)維護村民監督權益。保持與村民的密切聯系,廣泛聽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見建議,及時向農村基層組織反映村民對村務和經濟事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保障村民對村級事務的質疑、建議、反映和舉報等監督權利。加強惠農強農政策措施落實監督,對支農資金物資使用、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確定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等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擁有以下權力:
(一)知情權。列席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會議和有關聯席會議,有權查閱、復印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了解掌握村務和經濟社會事務的決策、管理、執行情況。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應當主動提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有關信息。
(二)質詢權。對村民反映強烈的村務、財務、集體經濟事務、村民小組組務和村務人員履職情況公開開展詢問質詢,要求有關人員作出解釋。
(三)審核權。對村務、財務、集體經濟事務、公開情況和財務報賬前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必要時,對村民小組集體“三資”運作情況進行審核監督。
(四)調查權。根據村民意見建議或者工作需要,對村務、財務、集體經濟事務和村民小組組務開展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對應當解決而未解決的問題向村黨組織、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反映。
(五)建議權。對村務、財務、集體經濟事務和村民小組組務等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對村民委員會、村(或組)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的決定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時,可以在提請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事務提交村(或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六)評議權。在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的組織、指導、監督下,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民主評議對象的履職情況公開進行民主評議。
第十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自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社區公共服務機構、村民小組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積極建言獻策,幫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促進村工作健康發展。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每年至少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和監督;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應當及時報告。日常工作中,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與村民保持密切聯系,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積極改進工作。
(四)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村務管理、監督等相關業務知識,積極參加村黨組織、鄉鎮等組織的有關活動;模范遵守村規民約,發揮榜樣帶頭作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要從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全程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以下制度:
(一)集體議事決策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運作實行委員會制度,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和公開透明的原則。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時間每周至少要有一至兩天。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應每月定期召開,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參加會議一般應全員參加,因特殊情況無法到會的應提前請假,會議參加人數不足3人時不能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
(二)村務情況分析制度。定期召開村務情況分析會議,研判和梳理村務、財務等情況,及時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提醒督促解決。
(三)監督工作報告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季度向村黨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村務監督工作情況,對監督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及時向黨組織反映。
(四)監督工作臺賬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次開展工作、召開會議、組織學習等,應當認真、如實記錄。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臺賬列為村務檔案,依法依規進行保存。
(五)監督工作公開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各項監督事務應當按月在黨務村務公開欄和農村黨風廉政信息公開平臺上進行全面公開。
(六)監督工作反饋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發現村務公開內容有遺漏或者公開的內容不真實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審核,以書面形式督促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等改正。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等應當自收到村務監督委員會書面意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確有問題的,予以糾正并重新公布。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等的答復和糾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書面形式向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區)黨委、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投訴并申請調查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調查處理并給予書面答復。
(七)評議考核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每年底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工作進行民主評議;由鄉鎮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議和考核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結果劃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評議和考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結果劃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評議和考核情況與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崗位補貼相掛鉤。
(八)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培訓教育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成員集體進行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加強自身建設。縣(區)、鄉鎮黨委、人民政府應當將村務監督委員成員的培訓教育納入村“兩委”成員的培訓教育當中。縣(區)黨委、人民政府每年應當至少組織培訓一次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鄉鎮黨委、人民政府每年應當至少組織培訓一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村黨組織應當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專項監督時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收集民意。根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事項,圍繞村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或根據村黨組織、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和紀委的要求,通過上門走訪、個別約談、議事日等形式廣泛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確定監督事項。
(二)調查分析。圍繞監督事項開展調查,了解、核實相關情況,查閱、收集有關資料。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及時將工作建議向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反映。
(三)監督落實。根據調查的結果,提出監督意見,明確分工,認真細致、客觀公正地開展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四)通報反饋。通過公開欄、召開會議、個別反饋等形式及時公布監督結果,對村民的詢問質疑作出解釋說明。
第五章 推選(選舉)、罷免、辭職、職務自行終止與補選
第二十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或選舉產生,并報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備案。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推選(選舉)工作納入村“兩委”換屆選舉整體工作,與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同期舉行,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一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推選(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成立或者村民選舉委員會已經終止運作的,由村黨組織主持。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推選(選舉),可以采取有候選人的推選(選舉)方式,也可采取無候選人的推選(選舉)方式。采取有候選人的方式,候選人由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中投票提名產生;采取無候選人的方式,在推選(選舉)日直接由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直接進行投票推選(選舉)。推選(選舉)方式和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有意愿參選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應當在推選(選舉)日10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參選意愿;村民選舉委員會對有參選意愿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進行資格審查后,在推選(選舉)日5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以姓名筆劃為序公布參選人員名單。在推選(選舉)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開展有關競選活動。
推動婦女參與基層民主管理,各縣(區)要積極推動婦女參加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推選(選舉)。
在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及同等條件下,按照黨員優先、婦女優先的原則確定人選,其他有關推選(選舉)事項,參照村民委員會的有關選舉規定。
第二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移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
(二)失職、瀆職造成工作重大失誤的;
(三)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的。
(四)民主評議中所獲信任票數不足50%的。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向村黨組織提出罷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并列明罷免理由。
具體罷免程序根據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推選(選舉)方式,參照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程序進行。
提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者,應當到罷免會議現場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被提出罷免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罷免會議進行申辯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未獲通過的,一年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
第二十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因故辭職,應當書面向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書面辭職后的十日內進行審議,并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并在5日內公告。村務監督委員會全體成員辭職的,應當書面向村黨組織提出,村黨組織在收到書面辭職后的十日內進行審議,并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并在五日內公告。
第二十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資格自行終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喪失行為能力的;
(四)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
(五)連續兩次民主評議不稱職的。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資格自行終止的,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自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告,并報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由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或者按照原推選(選舉)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
缺額而且不足3人或全部辭職時,應在1個月內補選,以免影響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
補選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至本屆村務監督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第六章 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七條 鄉鎮黨委、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考核情況,對工作業績突出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給予適當物質獎勵。各縣(區)統一制定村務監督委員會人員的補貼與績效考核標準。
第二十八條 縣(區)黨委、人民政府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誡勉談話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評估、獎罰制度,并引導各村通過民主自治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引咎辭職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區)、鄉鎮黨委、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以及停止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和成員職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組織或者拖延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換屆選舉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妨害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行職責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后,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撤銷,其職能由村務監督委員會統一承擔。
第三十一條 鄉鎮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定期工作交流制度,定期組織各村的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集中交流村務監督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轄下的村,適用本細則;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履行本細則所規定的應當由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 社區居委監督委員會參照本細則執行,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發放居委監督委員會成員補貼。
第三十四條 各縣(區)根據本細則制訂相應的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
[1]五民主五公開:即民主提議、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理事、民主監事和決議過程公開、執行過程公開、評議結果公開、審計結果公開、監督結果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