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稿)》的政策解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今年7月1日頒布《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以下簡稱《條例》),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有效發揮政府投資導向作用,進一步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牽頭對《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惠府〔2018〕12號)進行了梳理修訂,形成了《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惠府〔2018〕12號)自2018年3月份印發實施以來,對規范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組織實施,促進我市有效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7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條例》是我國關于政府投資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也是投資建設領域的基本法規制度,實現了我國政府投資法治建設的重大突破。為了貫徹落實《條例》的頒布實施,根據省有關部署和對標我市建設國內一流城市的新要求,發揮政府投資作用的有力工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解決惠府12號文在實施過程中不盡完善的地方,我局對惠府12號文進行重新梳理修訂,進一步依法推進資金統籌使用和項目科學決策、嚴格監管,切實提高我市政府投資效益。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在修訂過程中,我局堅持問題導向,總結經驗,全面梳理了惠府12號文中條款,重點總結梳理項目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同時根據國家和省、市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主要圍繞著政府投資領域的規劃和計劃、審批環節、變更程序、建設管理與監督、明確責任等方面進行修訂,既突出我市“市級財政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發揮的計劃引領作用,又強化發改部門對項目審批管理全流程統籌職責,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強化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修改:
(一)調整適用范圍,文件名稱更改為《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我市關于政府投資管理的文件一直使用《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名稱,管理范圍適用于市級財政和各縣(區)財政投資項目,參照《廣東省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民用建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01〕4號)的適用范圍只限于省級財政投資項目,我們本次修訂將適用范圍調整為只限于市級財政投資項目,各縣(區)可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縣(區)的管理辦法。因此,我們將《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更名為《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二)強化計劃引領,增加制訂“市級財政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的工作內容。我市近兩年大力開展“三年滾動計劃”編制工作,在強化項目的規劃統籌方面取得了顯著效果,對項目統籌管理更加科學合理,該項工作在全省是走在前列。因此,我們修訂《辦法》時,在第二章“規劃和計劃”的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中增加了有關“市級財政投資三年滾動計劃”的內容,包括市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各部門申報的三年市級財政投資項目建設計劃進行篩選和審核,編制三年滾動計劃,并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印發實施,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統籌管理,突出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引領作用。
(三)規范審批流程,強化投資主管部門在項目審批管理的全流程統籌作用。
一是在項目審批方面,明確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一核報。第三章“審批”第十三條規定了上報投資項目的兩個途徑:通過“三年滾動計劃”統一上報,這一部分項目已明確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統籌組織核報;在“三年滾動”計劃外的,規定須由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報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再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
二是項目變更方面,在簡化審批程序基礎上明確需上報市政府的變更事項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一核報。第四章“變更”第十九條規定:項目除原本設計存在重大疏漏內容、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相關政策和技術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等三種情形外,原則上禁止擴大投資規模或進行大的變更。同時,將單項變更審核程序分層級:增加投資200萬元以下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單項變更增加投資200萬元及以上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其中單項變更增加投資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是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審批作優化修改。
1.第五章“建設管理與監督”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總投資估算在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估算在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才須委托有相應業務能力的咨詢機構編制。
2.第二十六條規定,參照省的做法,規定技術、經濟方案比較簡單,且總投資估算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并報批。
3.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投資估算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部門直接審批;總投資估算3000 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部門組織評審,其中總投資估算1億元及以上的項目,須召開專家評審會。
(四)明確責任追究,確保政府投資項目各項工作依法依規。第六章“責任”第三十二條增加了對第三方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對勘察、設計、評估評審、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詳細規定,主要包括九條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四個層次處罰規定。
(五)刪繁就簡,大幅壓縮文件內容。根據近期中央和各地關于精簡壓縮文件要求,我局在修訂《辦法》的過程中,將原《辦法》中的第三章“審批”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七條有關提供必要申請材料等內容刪除和精簡,使文件更加簡潔。刪除的內容將由我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出臺有關配套材料進行補充完善,確保審批項目依法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