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生產經營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已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關安全生產條款修改如下:一、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款修改將“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同等追責。二、增加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新增此款是我國刑法第一次對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提出追究刑事責任。
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在此提醒:全市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旦觸碰法律紅線,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刑事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