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金監〔2020〕8號
惠陽區科技和投資促進局:
你局報來《關于惠州市惠陽和眾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和章程變更的初審意見》及相關申請材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粵金〔2009〕10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發展的意見》有關規定,經審核,批復如下:
一、同意惠州市惠陽和眾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李志奎持有的10%股權分別轉讓給蔡旭。
二、同意惠州市惠陽和眾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權轉讓股東人數減少的章程變更。
四、請你局督促惠州市惠陽和眾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按有關規定及時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在小額貸款非現場監管系統更新股東等信息,并將申請變更相關材料裝訂成冊,經你局核驗后于15個工作日內報我局備案。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