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工作局“雙公示”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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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部門 | 行政職權類別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行政相對人 |
市金融工作局 | 行政處罰1 | 對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超過股東入股金額或條件優于普通當戶、典當行減資后的注冊資本違反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法規名稱:《典當管理辦法》 依據文號:2005年商務部、公安部令第8號 條款號:第六十四條 條款內容: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行政處罰2 | 對典當行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進行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未取得當戶同意和配合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法規名稱:《典當管理辦法》 依據文號:2005年商務部、公安部令第8號 條款號:第六十四條 條款內容: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制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行政處罰3 | 對典當行銷售非絕當物品以及收購、寄售舊物、經營動產抵押業務、對外投資、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法律法規名稱:《典當管理辦法》 依據文號:2005年商務部、公安部令第8號 條款號:第六十四條 條款內容: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