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檢查工作規則
為更加有效地開展行政督促檢查工作,使行政督促檢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行政督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緊緊圍繞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展開,促進政令暢通,確保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得到貫徹落實。
第二條 工作機構。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檢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督查辦”)是市政府行政督查工作的職能機構,在市政府的領導下,指導、協調全市政府系統的行政督查工作。
(二)政府各部門的辦公室或督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行政督查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行政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職責。
負責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市政府決定和市政府領導有關指示的督促檢查工作,指導全市各級行政督促檢查機構的工作。市政府行政督促檢查工作對市政府負責。市政府督查辦主任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以及其它需要參加的工作會議。
(一)督促催辦。督促各級政府、各部門按規定、要求、時限辦理立項督查的事項,及時催促辦理工作進展緩慢的單位,對經多次催辦,久拖不決,或無特殊情況拖延辦理時間的單位提出批評意見,或建議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二)檢查反饋。對立項督查事項辦理的措施、進度、效果等例行檢查,糾正辦理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綜合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三)參謀建議。根據調查研究掌握的實際情況,對立項督查的事項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措施和建議,供市政府領導決策參考。
(四)綜合協調。對涉及多個工作部門和單位、執行和辦理中出現特殊情況并難于貫徹落實的立項督查事項,進行督辦協調,重大問題可提出協調處理意見和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交由一個主辦單位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辦理,確保政府決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實。
(五)目標考評。根據市政府工作安排,對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直屬單位落實市政府決策、決定情況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情況進行年度綜合考評。按照年度目標、平時工作、專項工作和群眾滿意程度四個測評項目考評,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考核和測評相結合、平時和年終相結合的原則實施綜合考評。根據考核測評成績評比先進單位、達標單位和不達標單位,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在全市政府系統內通報。
(六)掛牌督辦。針對有關部門對政府重要決策重視不夠,工作落實不力的情況;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延遲落實時間,有損政府威信,遭受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較壞的情況;或涉及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群眾反映強烈等重大情況, 各級政府督查部門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直接掛牌,派專人負責督辦,限期辦結。掛牌督辦的事項可通過媒體公布處理進展情況,接受媒體和公眾共同監督落實。
(七)調研督查。根據領導的指示,對社會反映較多、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及時向市政府提供妥善處理的意見,并經市政府領導批準后,立項督查,開展專項查辦工作。
(八)現場督辦。針對市政府要求限時完成但在實施中碰到問題較多、進展緩慢的重點督查項目,市政府督查辦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督查組深入一線現場督辦,逐個解決,確保市政府決策的落實。
第四條 行政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督促檢查工作的根本任務是推動政府的大政方針和重要決策的貫徹落實,確保政令暢通。具體任務是:
(一)督促檢查市政府部署的對國務院、省政府的重大決定、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督促檢查市委常委會會議決定由市政府辦理的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督促檢查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市政府辦理的事項的落實情況,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省、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四)督促檢查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其他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市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五)督促檢查省、市重大建設項目和民心工程項目的落實情況;
(六)督促檢查影響重大的熱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的處置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督促檢查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工作事項辦理情況;
(八)綜合考評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單位完成政府決定事項的情況。
第五條 行政督促檢查的工作程序:
(一)立項登記。以文件、會議紀要或領導指示為依據,確定督查事項,填寫立項登記呈批表,報主管領導審批立項。
(二)受理交辦。按照督查事項的內容,確定主辦單位、協辦單位和辦理要求,向承辦單位發出督促辦理通知書。
1. 轉辦。根據領導指示和文件、督辦件內容,確定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提出辦理要求,轉承辦單位辦理。
2. 協辦。協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辦理。
3. 自辦。市政府領導直接指派督查工作人員調查辦理落實領導交辦事項,或由督查辦主任帶領督查人員直接辦理。
(三)檢查催辦。督查事項下達后,督查人員通過網絡、電話、信函、上門面商等形式,向承辦單位進行催辦,跟蹤督查辦理情況。
(四)反饋報告。督查事項辦理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各主辦單位要按規定的時限及時向交辦機關書面報告辦理情況。特急件即辦即反饋,急件3天內反饋,一般件15天內反饋。中長期決策、部署事項,按進度情況分階段反饋。急件或簡單的事項可以口頭報告,重大事項或辦理時限較長的事項,用專題報告反饋,或以《督查專報》形式向有關領導報告和有關部門通報。
(五)辦結歸檔。要及時綜合分析各單位上報的督查事項辦理情況報告,并提出意見送市政府領導審批。符合辦結要求的,予以結案;不符合辦結要求的,退回補辦、重辦。督查事項辦結后,按規定將有關材料收集整理歸檔。
第六條 工作原則。
(一)講求實效。督促檢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推動政府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時、優質、高效落到實處,使政府各項工作真正做到事事有落實、件件有回音,并作為督促檢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實事求是。要把反映真實情況作為督查工作的準則,全面、準確、如實地反映各項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執行過程中帶傾向性的問題,切忌報喜不報憂,為領導和領導機關掌握全局提供客觀依據。
(三)分級負責。督查工作機構受本級政府的委托,對政府工作部門及下級政府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未經授權,不直接處理具體事情,不包辦代替職能部門行使職權。
(四)注重時效。督查工作要做到及時迅速,按照督查事項要求的時間開展督查,盡可能在最快的時間內完成督查任務。對特殊緊急事項要急事急辦,按時辦結,及時報告。
(五)廉潔公正。督查工作人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嚴格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勤政的各項規定。依照政策法規公正合理地處理每一件督辦事項,做到不偏不倚,以理服人。不得接受當事人的請客送禮等好處,嚴禁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六)講究方法。在督促檢查工作過程中,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嚴格按照有關政策法規辦事,合情合理地解決問題,盡可能避免各類矛盾激化。
第七條 工作制度。
為確保市政府行政督促檢查辦公室工作的高效運作,使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督查工作執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責任制。全市行政督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市政府督查辦主要負責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會議、文件、指示等方面的督查落實,同時協助上級督查部門完成在本地區的督查工作任務。市政府各部門及其負責督查工作的機構要明確督查責任,確保督查工作責任落實。
按照“領導負總責、工作有分工、任務到個人”的原則,落實督辦工作責任制。凡交辦的督辦事項,市政府督查辦主任負總責,各項督查任務分工落實到每個經辦人員,并負責督促、跟蹤、催辦,直至該事項辦結歸檔。做到件件有專人負責,事事有部門承辦,工作環節上不出現空檔。
(二)督查情況通報制度。對各縣、區政府和各部門落實市政府決策和市領導批示的情況,市政府督查辦要及時匯總各地各部門的督查情況,進行分析、整理和綜合,寫出督查報告,或通過《督查專報》報告市政府,并根據內容通報各有關單位。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做法,指出落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整改。對落實不到位、不及時、不徹底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三)專題研究制度。針對督辦事項中的難點或工作進展中的復雜問題,由經辦人員提出并由市政府督查辦主任組織進行專題研究,協調解決。對不能由市政府督查辦決定解決的事項,由經辦人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請示有關領導批準。
(四)報告工作制度。要及時向上級報告、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督查辦人員應每周一次向督查辦主任報告工作情況,督查辦主任應及時向交辦領導報告交辦事項進展情況。有規定報告期限的,要按時報告;重大特殊情況要隨時報告。督查辦應每年向市政府報告年度督查工作情況。
(五)建檔保密制度。在督查工作中,要注意嚴守秘密,防止因泄密造成工作失誤。對于泄密責任單位和個人,要按保密工作制度追究責任。督查工作中形成的各類文字、音像、照片、磁盤和多媒體資料等,按年度分類立卷建立檔案移交市府辦保密室保存,隨時備查。嚴格控制督促檢查工作有關材料的傳閱范圍,對于不宜公開的內容,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
(六)指導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督查辦負責指導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屬各部門督查機構的督查工作。各級政府和部門相應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督查工作人員或聯絡員,切實加強行政督促檢查工作。各級督查機構在本級政府和本部門領導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上級督查工作部門的業務指導,認真完成上級督查部門交辦或要求協辦的督查工作任務。
(七)學習研討制度。每周定期召開督查工作例會,通報交流上周督辦事項的進展情況,布置協調本周督辦工作。定期組織督查人員學習政治理論和督查工作業務知識,掌握黨的方針政策,用科學發展觀指導督查工作。
(八)總結交流制度。市政府督查辦要定期對督查工作進行總結交流,對督查工作落實情況組織年度檢查評比,表彰先進,批評后進,不斷提高督查工作水平,促進全市督查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督查辦要加強督查工作的業務建設,探索督查工作的規律,努力實現督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通過各種督查工作會議、座談會、理論研討會、調研考察等形式,總結交流督查工作經驗,組織督查人員開展各種業務學習、培訓和工作交流,提高工作人員素質,提高督查工作業務水平。
第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政府直屬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督查工作,切實支持配合市政府的督查工作,落實領導責任,重要督查事項主要領導要親自參與辦理。對市政府交辦的每一件督查事項,要認真登記,明確負責人,采取積極措施,主動辦理落實,及時反饋上報。市政府督查辦要求上報的情況要按規定時間上報,及時匯報督查事項進展情況。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報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市政府督查辦報告原因、說明情況。對督查人員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認真落實,切實解決影響市政府決策、決定落實的問題,更好推進市政府決策、決定的貫徹落實。
第十條 市政府決策會議決定事項督查細則。
(一)市政府決策會議是指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工作會議。市政府決策會議決定事項以《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和《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統稱“決策會議紀要”)為依據。
(二)市政府決策會議決定的事項,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受理單位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在收到決策會議紀要后,對負責辦理的事項立即辦理,不得擅自改變決定或拖延不辦,每項決定事項辦理結束后,應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市政府督查辦。
(三)市政府督查辦在決策會議紀要下發2個月后,對未報告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承辦單位發出督查催辦通知催辦,并對重點事項指派專人督辦。承辦單位必須在督查催辦通知指定的時限內,將市政府決策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執行情況或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市政府督查辦。市政府督查辦應及時將各單位的辦理情況綜合向市政府或有關領導報告。對不按時上報辦理情況,又不主動說明原因的,市政府督查辦要提出批評意見報市政府領導批準后予以通報。
(四)市政府決策會議決定事項在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實際問題或特殊情況,承辦單位要及時向市政府督查辦說明情況或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或建議。市政府督查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協調解決,或提出意見或建議,向市政府及有關領導報告,經市政府領導批示后交承辦單位繼續辦理,或按市領導批示精神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適用全市政府系統督查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可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督促檢查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府以前制定的行政督促檢查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符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