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部分地區相繼曝出從武漢返回人員故意隱瞞事實被處理的消息,廣大群眾希望有關部門對此惡劣行徑予以嚴懲。我市目前尚未有人因此類行為受到公安機關處理,但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要對自己、對他人、對社會負起責任,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有關要求,一旦發現有發熱等可疑癥狀,特別是從疫情發生地返回惠州的人員,要立即向所在地有關部門或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如實報告。
據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有關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均對疫情防控期間各類違法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定,輕者受治安處罰,重者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我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凡來自或途經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的人員,應居家隔離觀察或集中隔離觀察14天。對未按規定主動登記報告,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或者拒絕執行相關檢測、居家隔離觀察、集中隔離觀察、隔離治療措施,不聽勸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被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故意出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被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惠州日報記者付巨晗 通訊員袁雋豪 黃輝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