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發了《惠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方便社會公眾對文件有更全面的理解,現將《規定》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21年,市政府出臺《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惠府〔2021〕60號文件”)。文件實施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上位法對市場主體的表述、類型、住所等作出新規定,省政府辦公廳就市場主體住所登記工作提出系列改革措施,部分群眾也提出放寬住所登記條件、簡化住所證明材料等意見建議。為適應新情況新要求,有必要對文件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二、目標任務
通過《規定》的出臺實施,加強與上位法和上級文件的銜接適配,有效落實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全市住所登記工作,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創業就業需求,更有力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
三、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3.《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5.《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6.《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
7.《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8.《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壯大農村經營主體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3〕264號)
9.《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21〕51號)
四、主要內容及新舊政策差異
《規定》共二十二條,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住所定義、登記條件、申請材料、監管要求、法律責任等內容,并對惠府〔2021〕60號文件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具體如下:
(一)規范有關法律表述。一是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為制定依據(第一條)。二是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修改“商事主體”表述為“市場主體”,相應調整市場主體的類型、住所的表述(第三條)。
?。ǘ﹥灮∷怯洍l件。一是規定部門加強信息通報,明確有關部門認定結論可以作為確認建筑物不得登記為住所的依據(第八條)。二是調整“住改商”限制范圍(第十四條)。三是放寬“一照多址”適用范圍至本市行政區域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四是精減“一址多照”限制條件,不再將前置審批事項作為禁止情形(第十七條)。
(三)簡化住所登記材料。一是統一規范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建筑物住所使用文件的證明事項(第十一條第一款)。二是明確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等方式可以核實住所信息的,簡化免收住所使用文件(第十一條第二款)。
(四)明確申請人主體責任。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明確未按規定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二十條)。
五、適用范圍及執行標準
《規定》適用于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住所的登記和管理。全市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及《規定》有關要求進行住所登記。
六、關鍵詞詮釋及便利措施
市場主體住所:是指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住所,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以及各類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
住所申報承諾: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承諾,并如實申報住所的場所地址、法定用途、產權人及聯系方式、使用權取得方式及期限以及其他應當說明的有關情況,免予提交住所使用文件。
“住改商”:是指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形下,申請人可以將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建筑物作為住所辦理登記;“住改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一照多址”: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在其住所以外、本市行政區域內增設經營場所的,可以參照變更住所辦理登記,無需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一址多照”:是指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以外,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