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業經十三屆9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自2024年7月25日起實施。現將《辦法》有關事宜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9年以來,中央相繼出臺了預算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規制度,對預算管理提出了新要求。2023年5月,省政府印發了《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省級管理辦法》)。我市于2019年9月印發《惠州市市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對照上級要求,需要相應修訂管理辦法加以規范。特別是需要圍繞“先定事項再議經費,先有項目后有預算,先有預算再有執行,沒有預算不得支出”的要求,通過優化預算管理、編制、執行和監督全過程,提升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力求把深化預算管理改革要求落到實處。
二、修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21〕34號),市財政局在參照《省級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修訂了《辦法》,著力優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監控手段,穩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改革走深走實。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41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總則。明確專項資金管理依據、定義、原則及管理要求。二是資金設立、調整和退出。明確專項資金設立、變更、退出以及報批程序等內容。三是項目儲備。主要規范項目入庫、按類分配以及項目審批權限。四是預算編制。明確預算安排、績效目標和任務清單編制等內容。五是預算執行。主要明確資金分配、下達、調劑程序。六是監控、評價和信息公開。主要明確績效評價、監控以及信息公開等有關內容。七是職責分工。明確市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縣(區)、用款單位以及審計部門職責。八是附則。明確對違規違紀情況的責任追究、各領域專項資金制定要求及辦法執行起始時間。
四、《辦法》主要變動內容
(一)對新設專項資金的審批權限進行了分類明確,在參照《省級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將新增專項資金報批分為4個檔次,進一步明確報批審核權限。
(二)對新增設立專項資金情形區分為兩大類,即新增專項資金政策和增加專項資金“財政事權”既定額度。
(三)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績效評價運用。屬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續),市業務主管部門應開展事前績效評審(估);屬于到期延續的,應提前一年開展上輪資金的整體事后績效評價;屬于增加既定政策額度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對資金的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惠州市財政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