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研發服務、成果轉化,建設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獨立法人機構。近年來,我市建設了一批新型研發機構,引進了一批創新資源、培養了一批科研人才、轉化了一批科技成果、服務了一批本地企業,為我市產業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與管理,市科技局根據《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在新型研發機構的功能定位、申報認定、運行管理、引進共建等方面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制定出臺《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政策依據
(一)《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
(二)《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粵科規范字〔2022〕10號)
(三)《惠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2019〕60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八條,對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運行
管理、引進共建、綜合評價和支持措施等均予以規定。
(一)第一條至第二條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總則和新型研發機構的定義。新增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定義。
(二)第三條明確了新型研發機構各部門對應的職責。
(三)第四條至第五條規范了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條件和申報認定工作流程。
(四)第六條至第七條明確了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參與合作共建對象(單位)原則上應滿足的條件和共建流程。
(五)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范了新型研發機構的運行管理事宜,每年對新型研發機構組織綜合評價,明確了綜合評價的流程和結果運用。
(六)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明確我市對新型研發機構的支持措施,同時鼓勵各縣(區)出臺相關支持政策,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的發展。
(七)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從科研、人員、資金等方面規范新型研發機構建立管理機制,加強新型研發機構管理和運營。
(八)第二十一條至二十六條明確如何加強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包括考核制度、經費撥付、固定資產、驗收、終止合作、清算等制度的規范要求。
(九)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明確了《辦法》的解釋部門、實施時間和有效期等。
四、主要特點
結合近幾年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工作實踐,對原《扶持辦法》主要修訂如下:
(一)明確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
1.要求機構具有明確功能定位。明確新型研發機構須凝聚主責主業,以技術研發、服務企業和技術轉移轉化等為核心,要求申報單位須主要從事產業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企業技術服務、創新資源引進培育和創辦孵化科技企業等工作。主要從事生產制造、教學教育、檢驗檢測、園區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原則上不予受理。
2.明確對機構人員的要求。本次修訂對機構科研人員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常駐科研人員數量和占比上,其中常駐研發人員要求不低于10人,常駐研發人員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要求不低于20%,要求機構有足夠的常駐研發人員為機構提供實際的技術支持。
(二)新增引進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條款
2014年以來,市政府引進共建了多家新型研發機構。本次修訂新增引進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相關條款,將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納入管理,規范了引進、考核、資金撥付、驗收、清算等流程,幫助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立足我市,蓬勃發展。
(三)修訂綜合評價條款
明確了綜合評價的流程及結果運用。對評價情況好的機構,給予補助;對評價情況差的機構,進行規定期限內整改。對市級新型研發機構不再實行動態評估制度,改為實行綜合評價制度,減輕機構負擔。
(四)修訂退出機制
修訂了撤銷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情形。明確了對已不具備運營新型研發機構條件、運營情況差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撤銷其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的資質。
(五)修訂支持措施條款
1.保留通過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市財政一次性獎勵支持100萬元政策。
2.實施新型研發機構綜合評價后補助政策,評價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機構,可獲得30至50萬元補助。
3.鼓勵各縣(區)根據區域創新發展需要,研究制定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項目立項、基礎條件建設、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學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